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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焦炭等高耗能行业用电加价 限制水泥是重点
字号:[    ] 发布时间:2010-09-06 00:00:00 来源:南方都市报 发布人:黄振东

    限制类水泥企业电价逐年提高,省物价局扩大差别定价范围

   珠三角地区焦炭等11个行业的淘汰类和限制类企业被纳入差别电价的范围,9月1日起其用电价格将提高,至此广东实行差别电价的行业达到19个,覆盖了主要的高耗能和高污染行业。省物价局表示,这将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近日,省物价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11个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纳入差别定价体系。此前,广东已按国家政策,对钢铁、水泥、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黄磷和锌冶炼8个高耗能行业严格实行差别电价,此次进一步扩大了差别电价实施范围。《通知》规定,珠江三角洲地区的焦炭、铜冶炼、铅冶炼、平板玻璃、造纸、酒精、味精、印染、化纤、制革和电镀等11个行业的淘汰类和限制类企业,其用电价格从2010年9月1日起每千瓦时分别提高0.2元和0.05元,从2011年起每千瓦时分别提高0.3元和0.1元。

  省物价局表示,此次出台的措施涉及的企业数量很多,影响面较大,为平稳推进,推动珠三角的企业向粤东、西、北地区转移,此项政策将在珠三角地区先试点,再视全省产业结构调整情况逐步扩大实施区域,并逐年加大差别电价加价标准。目前广东尚未确定新增11个行业的淘汰类和限制类企业名单,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将牵头会省物价局等部门,在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及时公布执行差别电价的企业名单。

  省物价局称,推动限制类水泥企业的改造、转产或停产是广东省目前及今后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为利用价格政策促进这一工作的开展,《通知》还规定,限制类水泥企业的差别电价在取消峰谷电价的基础上,逐年提高加价标准,2011年提高到每千瓦时0.2元,从2012年起提高到每千瓦时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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