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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通知要求全省做好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过渡期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工作
字号:[    ] 发布时间:2010-07-26 00:00:00 来源:山西省煤炭工业厅 发布人:黄振东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文件

晋煤经发〔2010〕5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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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全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
过渡期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企业集团、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太原煤炭气化集团公司、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山西统配煤炭经销总公司、山西省焦炭集团、省监狱管理局、山西国新能源发展集团公司、省能源产业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我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资源整合工作取得了重大的阶段性成果,目前正处在兼并重组整合的过渡期,除部分煤矿正常生产外,大部分煤矿将进入改造阶段,这就对全省煤炭销售票的使用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保证合法煤炭生产和建设矿井在全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过渡期间煤炭的正常生产和流通,现就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证合法煤炭生产企业的用票需要。各大煤炭集团、大公司和各市县所属的证照齐全、安全有保障的矿井要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挖掘潜力,增加生产,并如实统计上报煤炭产量,按照上报统计产量领取煤炭销售票,上报统计的煤炭产量应全部使用煤炭销售票。
    二、保证合法的建设改造矿井的用票需要。对于批准开工的建设矿井要认真做好工程煤的申报及煤炭销售票的申领和使用工作,按月如实统计上报工程煤量,如实计入区域(或集团公司)产量统计中,并按照上报统计工程煤量领取煤炭销售票,统计上报的工程煤量应全部使用煤炭销售票。
    三、各级煤炭主管部门、各集团公司要加强对本区域、本部门煤炭销售票的管理。属市、县煤炭主管部门管理的批准生产和建设的煤矿企业要将逐个矿井的名单、生产能力、批准生产和建设的时间、月度煤炭销售情况随同月度报表如实上报市级煤炭主管部门。属各集团公司管理的批准生产和建设的煤矿企业(含兼并重组整合煤矿)要将逐个矿井的名单、生产能力、批准生产和建设的时间、月度煤炭销售情况随同月度报表如实报省厅煤炭票证管理中心。严格禁止合法煤炭生产和建设煤矿企业倒卖销售票。
    四、各级煤炭主管部门、各集团公司不得降低验收标准和简化程序对证照齐全的合法生产矿井和批准开工的建设矿井进行复工复产验收;对于证照不齐全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任何单位和部门均不得为其发放煤炭销售票;要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和违规生产;各有关单位要强化煤炭销售票查验回收力度, 严格把关,对非法煤炭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各级煤炭主管部门、各集团公司要切实加强对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要结合本区域、本集团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全省合法煤炭生产和建设矿井(工程煤)的用票需要;要加大对煤炭销售票的监督检查和稽查力度,对无票销售、使用假票和倒卖票据等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保证煤炭销售票的有序运行,为全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创造良好的环境。
    六、各级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领导组要加强对煤炭销售票运行情况分析和突出问题研究,组织指导协调好本区域本部门销售票的运行工作。
    七、各级煤炭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监察部门的联系,加强对煤炭销售票的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把煤炭销售票的使用管理政策落到实处,严格杜绝无票销售,堵塞税费征收的漏洞。
    八、对于今年以来发生的类似问题,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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