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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出台细则界定小煤矿补偿标准
字号:[    ] 发布时间:2010-06-11 00:00:00 来源:财新网 发布人:黄振东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近期为配套煤炭改革也出台了《支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资源配置政策和采矿权价款核准及处置政策》(下称处置政策),对小煤矿企业的补偿标准进行了界定。

  根据处置政策,15万吨/年以下的小煤矿或未参加兼并重组的小煤矿,河南省政府将退还剩余可采储量的采矿权价款并适当予以补偿。

  补偿的标准分为两种。一种为在上轮资源整合中列为单独保留和独立块段并已一次性缴纳采矿权价款的小煤矿,按剩余可采储量的采矿权价款的2倍标准予以退还和补偿。而对于在上轮资源整合中已整合的小煤矿,则按照1.5倍标准予以退还与补偿。

  2004年,河南省政府出台文件,要求重组企业开采规模煤矿单井生产能力不得小于15万吨/年,新建煤矿开采规模不得小于30万吨/年。但是,当时许多被兼并小煤矿并未进行实质重组,而是以代管、托管的方式得以继续经营。

  “1.5倍标准应该是指那些被代管和托管的小煤矿企业。”银河证券分析师赵柯表示。

  对于采矿权价款如何核算,处置政策指出,“剩余可采储量乘以可采储量单价为采矿权价款。”可采储量单价则以采矿权出让时的原评估单价为准。

  “原来采矿权的单价约为每吨1元-1.5元,按照现在补偿标准,政府退还价款在每吨2元-3元左右。但现在经过数年发展,煤炭资源价款实际已达每吨6、7元,随着资源的枯竭,以后单价应该会越来越高将。”汝州市一家年产能15万吨的小煤矿主表示,按照目前补偿标准,“怎么算都不合适。”

  同时,处置政策对兼并主体却给予了较大的支持。

  处置政策指出,要适当减少新配置的资源价款。“兼并主体企业新配置的资源储量在20倍之内的,出让单价按照2009年省政府核议价格的80%执行;超出20倍则按照2009年核议价格执行;超出最低服务年限的部分资源,按照2010年核定价格执行。”

  根据处置政策,15万吨/年的矿井服务年限不低于15年、30万吨/年的矿井不低于20年、45万吨/年的矿井不低于30年。

  另外,处置政策指出,兼并重组小煤矿新配置的资源价款可以分期缴纳。具体为,兼并重组50个以内小煤矿分3年缴付,其中首付50%;兼并重组50个以上100个以下的,首付30%,3年交完;兼并100个以上的,首付30%,4年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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