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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财政部计划5年建成30个“城市矿产”示范基地
字号:[    ] 发布时间:2010-06-03 00:00:00 来源:国际能源网 发布人:黄振东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文,在全国组织开展“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城市矿产”是指工业化和城镇化过程产生并蕴藏在废旧机电设备、电线电缆、通讯工具、汽车、家电、电子产品、金属和塑料包装物以及废料中,可循环利用的钢铁、有色金属、稀贵金属、塑料、橡胶等资源,其利用量相当于原生矿产资源。“城市矿产”是对废弃资源再生利用规模化、产业化发展的形象比喻。两部委计划通过5年的努力,在全国建成30个左右技术先进、环保达标、管理规范、利用规模化、辐射作用强的“城市矿产”示范基地,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产业的集聚发展,开发、示范、推广一批先进适用技术和国际领先技术,探索形成适合我国国情的“城市矿产”资源化利用的管理模式和政策机制。建设“城市矿产”示范基地是缓解资源瓶颈约束、减轻环境污染的有效途径,也是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客观要求。

    为高标准建设示范基地,《通知》明确了各地推荐的园区(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已被确立为国家或省级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实行园区化管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有符合标准的各项环保处理设施;年可利用的资源量不低于30万吨,有合理产业链,加工利用量占“城市矿产”资源量的30%以上,且工艺技术水平国内领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各地报送的实施方案进行评审,对实施方案经评审并获得批复的园区(企业),可在适当位置标注“国家循环经济-城市矿产示范基地”标志。

    目前,两部门根据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发展现状及循环经济试点成效,首批选择天津子牙循环经济产业区、安徽界首田营循环经济工业区、湖南汨罗循环经济工业园、广东清远华清循环经济园、四川西南再生资源产业园区、宁波金田产业园、青岛新天地静脉产业园等7家区域性资源循环利用园区开展“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到2015年,这7家示范基地将形成年加工利用再生铜190万吨、再生铝80万吨、再生铅35万吨、废塑料180万吨的能力。

    《通知》指出,示范基地建设要按照可复制、可推广、可借鉴的要求,实现回收体系网络化、产业链条合理化、资源利用规模化、技术装备领先化、基础设施共享化、环保处理集中化、运营管理规范化。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示范基地的监督管理,确保示范基地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法规和标准,职业安全的法规和标准。

    《通知》指出,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支持示范基地建设,中央财政资金将主要发挥引导和鼓励作用,地方财政应立足自身做好示范基地建设的相关资金支持和政策引导工作。同时,有关部门将积极落实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金融政策措施,研究完善土地、税收等优惠政策。

    在谈到示范基地建设对缓解资源环境瓶颈约束作用时候,两部委指出,当前我国仍处于工业化和城镇化加快发展阶段,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巨大,但国内矿产资源不足,难以支撑经济增长,铁矿石等重要矿产资源对外依存度越来越高。与此同时,我国每年产生大量废弃资源,如有效利用,可替代部分原生资源,减轻环境污染。2008年,我国10种主要再生有色金属产量约为530万吨,占有色金属总产量的21%。2008年我国废钢利用量达7200万吨,与利用原生铁矿石炼钢相比,相当于减少废水排放6.9亿吨,减少固体废物排放2.3亿吨,减少二氧化硫排放160万吨,可见,大规模、高起点、高水平开发利用“城市矿产”资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既能节省大量原生资源,弥补我国原生资源不足,又能“变废为宝,化害为利”,为缓解我国资源环境约束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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