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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税局支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政策
字号:[    ] 发布时间:2010-06-02 00:00:00 来源:河南省人民政府网站 发布人:黄振东

    一、关于产权转让的增值税政策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85号)对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所属资产、负债及相关权利和义务转让给控股公司,但保留上市公司资格的行为,不属于上述规定的整体转让企业产权行为,对其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应税货物转让等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二、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有关所得税政策
  对煤炭企业重组业务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规定执行。其中,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重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照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一)对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发生的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权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和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二)对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三)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四)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统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继承。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得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三、煤炭企业有关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兼并重组后的煤炭企业,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在企业吸收合并中,合并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存续企业合并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四、关于增值税纳税地点的政策
  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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