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办理依据
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等相关规定。
二、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受理范围
国有煤炭企业之间的兼并重组。
三、国有产权无偿划转需报送的材料
(一)无偿划转的申请文件。(二)总经理办公会议或董事会有关无偿划转的决议。(三)划转双方及被划转企业的产权登记证。(四)无偿划转的可行性论证报告。(五)划转双方签订的无偿划转协议。(六)中介机构出具的被划转企业划转基准日的审计报告或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清产核资结果批复文件。(七)划出方债务处置方案。(八)被划转企业职代会通过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九)其他有关文件。
四、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批准
(一)企业国有产权在同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由所出资企业共同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企业国有产权在不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依据划转双方的产权归属关系,由所出资企业分别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二)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持有的,由下级政府和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分别批准。
(三)企业国有产权在所出资企业内部无偿划转的,由所出资企业批准并抄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省地税局支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政策
一、支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方面
(一)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后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已贴花部分,可不再贴花。企业重组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重组前已经贴花的,不再贴花。企业因重组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二)对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所得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2.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3.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4.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三)煤炭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可按规定申请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支持煤炭企业科研开发和环保节能安全生产设备改造
(一)煤炭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计算所得税时,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二)煤炭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有关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三、保持重组企业税收政策稳定
(一)原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凡重组后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继续享受。在企业吸收合并中,合并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所得税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其优惠金额按存续企业合并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二)煤炭企业通过并购、转让、联合重组、控股等方式进行兼并重组后,税收征收管理范围保持不变,被兼并重组企业仍按原渠道纳税,但如被兼并重组企业注销法人资格的,由重组后的企业统一缴纳所得税。原主管税务机关应继续抓好重组后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做好政策的衔接工作,保持税收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省工商局支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商登记政策
一、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市场运作”的原则,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法推进煤炭企业兼并重组
对兼并重组煤炭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等工作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
二、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可以进行以下登记
(一)企业名称核准:兼并重组后申请新设企业名称的,向有名称管辖权的工商登记机关直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变更由原登记机关逐级上报,按区域审核。
(二)新设登记。直接向企业所在地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三)变更登记。由登记机关办理。
(四)注销登记。兼并重组后原企业需依法注销的,由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依法予以吊销。
(五)有限公司间的兼并重组;有限公司与非公司制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间的兼并重组;非公司制企业之间兼并重组;有限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间的兼并重组。各级工商登记机关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豫工商企办文〔2009〕第63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兼并重组企业的工商注册登记。
三、搭建服务平台,支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
(一)各级工商机关是煤炭企业兼并重组的法定登记机关。各级工商机关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和使命意识,把服务煤炭企业兼并重组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创新服务机制,提升服务水平,为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搭建高效、优质、便捷、畅通的服务平台。
(二)开辟服务煤炭企业兼并重组绿色通道。各级工商机关要在企业登记窗口开辟“服务煤炭企业兼并重组绿色通道”,配备高素质的登记注册工作人员,为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提供“一站式”办公和“一条龙”服务。
(三)积极主动介入。各级工商机关要积极发挥主观能动作用,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把握重组工作进程,提早介入煤炭企业兼并重组规划论证,把工作做在前面,掌握工作主动权。
(四)强化业务指导。进一步建立完善上下互通的工作机制,及时解决基层在煤炭企业兼并重组登记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提升工作效能。各级工商机关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省政府的要求,认真抓好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有关政策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