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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支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资产评估政策
字号:[    ] 发布时间:2010-06-02 00:00:00 来源:河南省人民政府网站 发布人:黄振东

  一、资产评估的程序
  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煤炭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应当对被兼并重组的中小煤矿进行清产核资、审计,并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由被兼并重组企业商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二、资产评估的范围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河南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国有煤炭企业之间的兼并重组,可采用资产划转的方式;非国有煤炭企业之间或非国有与国有煤炭企业之间的兼并重组,可采用资源、资产评估作价入股的方式”的要求,资产评估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同级国有资产管理层级、单一国有主体成分煤炭企业之间;采用资产划转方式,不同国有资产管理级次、非国有独资企业之间、国有与非国有煤炭企业、非国有煤炭企业之间的兼并重组需要聘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拟与国有企业进行重组的煤矿,其资产评估项目要报各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同级政府国资委进行核准或备案。
  采用资源、资产作价入股方式的,兼并主体投入的资产若涉及非货币资产,也应聘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地质矿产资源性质资产评估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评估方法的选用
  根据《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涉及企业价值的评估,应当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进行评估,因此参与本次评估的评估机构应当运用成本法、收益法等两种以上评估方法对被兼并重组企业进行评估。
  四、资产评估的核准与备案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1〕102号文件精神加强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的通知》(豫政办〔2002〕55号)要求,本次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应实行核准或备案制。资产评估报告核准或备案前要认真履行专家审核制度。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l2号)的要求,各兼并重组主体为国有企业的,在资产评估前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下列有关事项:
  (一)相关经济行为批准情况。
  (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
  (三)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
  (四)选择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范围、程序及拟选定机构的资质、专业特长情况。(五)资产评估的时间进度安排情况。
  五、评估参数的确定
  对各项评估参数,国家已有明确规定的,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缺乏相关规定的参数,可由中介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在政策规定范围内选择确定。
  六、评估机构的选定
  由于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时间紧、任务重,为确保评估工作质量,有效推进本次兼并重组工作进行,本次评估工作原则上由被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在2009年度河南省年度评估收入l00万元以上,同时注册评估师10人以上的评估机构中选择(名单见附件)。
  七、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
  被评估单位要积极配合中介机构工作,主动提供全面真实的情况和资料。受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人员在开展煤炭企业兼并重组资产评估业务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严格按照评估准则执业,不受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的影响,不得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评估机构在资产评估过程中违规执业的,由财政部门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评估机构的资质和评估人员的评估执业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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