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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支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政策
字号:[    ] 发布时间:2010-06-02 00:00:00 来源:河南省财政厅 发布人:黄振东

    一、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以奖代补、专款专用”的原则
  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支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的各项政策。积极筹措资金,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对纳入我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方案》且有兼并重组实施行为的煤炭企业予以支持。
  二、积极争取国家支持煤炭企业重大安全技改项目
  对实施煤炭兼并重组主体企业中被兼并重组企业的安全技改项目,优先向国家申报。对获国家批准的项目,及时拨付资金,并按照主体企业的财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按1∶0.4的比例予以配套。
  三、统一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被兼并重组企业的煤矿安全费用的计提标准,可由主体企业根据其地质、煤种等条件,参照主体企业其他同类矿井的标准重新核定,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四、加大财政资金对兼并重组企业的支持
  主体企业对被兼并重组企业资产实施全额购并或持股比例达51%以上的,按照兼并重组剩余可开采资源储量和矿井个数给予资金补助。补助标准:对剩余资源可开采储量300万吨以上的财政不再给予补助;剩余资源可开采储量180万吨(含180万吨)至300万吨的,每万吨财政补助4000元;100万吨(含100万吨)至180万吨的,每万吨财政补助5000元;100万吨以下的,每万吨财政补助8000元。同时,对兼并重组一处矿井再补助100万元。
  五、认真落实财税政策
  对煤炭企业兼并重组符合规定条件的股权支付部分,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落实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印花税、契税减免优惠政策。
  被兼并重组企业仍按原渠道纳税。市、县级政府对被兼并重组的本区域煤炭企业上缴的所得税地方政府留成部分,以2009年为基数,自兼并重组起二年内超基数部分全部列支,用于支持被兼并重组企业的煤矿安全技术改造。
  实施兼并重组的企业,以非交易形式办理的涉及采矿许可证、勘察许可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变更或转移,减免相关费用。
  国家出资煤炭企业之间的兼并重组,采用资产划转方式的,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办理资产财务划转手续。
  六、鼓励小煤炭企业退出煤炭开采领域
  对不符合《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若干规定的通知》(豫政〔2010〕17号)要求或者未参加兼并重组的小煤矿,在2010年年底前申请退出煤炭开采领域的(因非法违法被关闭的除外),经核准后,当地财政、安全监管部门全额退还其缴纳的安全风险抵押金。
  对退出煤炭开采的煤矿剩余可采储量采矿权价款,根据核准的剩余资源储量,按原价款的1.5—2倍退还采矿权价款,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如剩余资源被整合给其他煤炭企业,由主体企业支付。
  七、以奖代补支持地方小煤矿关闭工作
  积极筹措和争取国家资金,对关闭小煤矿的地方给予适当补助(因非法违法被关闭的除外),补助标准为关闭一处矿井补助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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