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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改革委支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政策
字号:[    ] 发布时间:2010-06-02 00:00:00 来源:河南省发改委 发布人:黄振东

  一、积极支持兼并重组项目建设
  (一)将兼并重组项目纳入规划。全省煤炭矿区总体规划是矿井建设的基础依据,煤炭工业“十二五”规划是确定今后5年矿井建设规模的基本依据。按照全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要求,及时调整和补充完善全省矿区总体规划和煤炭工业“十二五”规划,将兼并重组改扩建项目纳入规划;积极争取我省“十二五”期间矿井项目建设总规模不低于3000万吨,为项目建设审批奠定基础。
  (二)支持兼并重组项目准入。对兼并重组矿井数量较多、进展较快企业,优先安排其“十二五”期间新建和矿井改扩建项目建设,支持矿井建设项目核准或审批。
  (三)争取资金支持兼并重组项目建设。积极争取国家煤矿安全改造资金、大型煤炭基础建设资金、煤矿采掘与洗选机械化改造资金等中央预算内资金,优先安排矿井安全改造、产业升级和地质补充勘探项目建设。
  二、积极支持后备资源配置
  编制全省煤炭资源配置规划。积极支持中平能化集团、河南煤化集团、郑煤集团、义煤集团、神火集团、省煤层气公司等6家省骨干煤炭企业的兼并重组、矿井建设等资源接续工作;支持其他主体企业在现有矿井的基础上就近扩充资源。优先将被兼并企业周边及部分深部资源配置给兼并重组主体企业。
  (一)在符合国家煤炭规划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的情况下,根据全省煤炭生产开发规划,按照6大省骨干煤炭企业兼并重组中小煤矿的数量,依照其现有产能及接续资源情况,优先将两权价款项目中已查明的煤炭资源储量向省6大省骨干煤炭企业配置,支持新建矿井。
  (二)6大省骨干煤炭企业对本矿区周边多个中小煤矿实施兼并重组的,按照资源的整体性原则和一个矿区以一个主体开发为主的原则,将中小煤矿的周边及深部资源以协议方式配置给兼并重组主体,以提升煤炭整体开发水平;对单个中小煤矿实施兼并重组的,对其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可以协议方式配置给兼并重组主体。
  (三)支持兼并重组企业开展生产勘探。对兼并重组企业兼并重组的中小煤矿,支持其在原有矿区范围内开展生产性勘探,增加可采煤层,扩大资源储量或升级资源储量类别,增加的资源储量可以协议方式配置给兼并重组主体。
  (四)结合企业兼并重组情况配置资源。凡不积极按规划整合中小煤矿的企业,不支持其配置后备资源。主体企业取得后备资源时,必须对矿区内中小煤矿实施整合;主体企业整合中小煤矿时,中小煤矿深部及周边资源优先配置给该主体企业。
  (五)实施兼并重组矿井改扩建。兼并重组企业取得资源时,必须按照“大矿大开”的要求编制新的开发利用方案,按要求对兼并重组的中小煤矿实施生产系统改扩建,扩大井型规模。
  (六)积极推进煤炭资源找矿工作。做好尚未设立探矿权属区域内的煤炭资源找矿工作,积极探索“探采结合”等方式,在规划指导下向省骨干煤炭企业设置探矿权,鼓励省骨干企业参与煤炭资源基础性勘查工作,努力实现找矿新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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