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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自2022年12月15日起恢复征收煤矿采矿权价款
字号:[    ] 发布时间:2023-01-06 15:11:35 来源: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发布人:马颖

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我省煤矿采矿权价款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

 

我省自2022年12月15日起恢复征收煤矿采矿权价款(现为采矿权出让收益,下同),现就启动征收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我省煤矿价款缓缴时间从2016年2月1日至2022年12月14日止,此期间不计算价款资金占用费和滞纳金。2022年12月15日恢复征收后,煤矿价款的资金占用费和滞纳金按规定计征。

 

二、兼并重组保留煤矿价款缴纳数据我厅已推送至矿山所在地县级税务部门,缴纳时间和金额以企业领取采矿许可证时我厅下发的缴库通知书为准,凡已到缴纳时间的,请尽快到矿山所在地税务部门缴纳。

 

三、兼并重组关闭煤矿、已批保留后自愿关闭退出的煤矿欠缴的价款不再缴纳,关闭煤矿资源抵扣按已缴纳价款对应剩余的资源量进行抵扣;所欠缴的资金占用费和滞纳金由保留煤矿缴纳。

 

四、已办理兼并重组批复拟建规模采矿许可证的企业主体,须于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资源抵扣申请,2023年7月1日起不再受理上述煤矿的资源抵扣申请。若放弃资源抵扣,需提交自愿放弃资源抵扣承诺书;省能源局出具的配对关系确认函;关闭矿山所在地县级能源、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矿山关闭前生产状态(生产矿井、建设矿井、技改、单证煤矿等),是否开采动用过资源量的情况说明,并如实说明该矿动用的资源量。关闭矿山动用资源量大于已缴价款对应资源量的,由保留煤矿缴纳不足价款。

 

五、申请办理抵扣的主体企业,对关闭煤矿价款缴纳情况不清楚的,请电话咨询我厅矿保处。如对告知缴纳情况无异议的,申请办理抵扣时不需企业提供缴纳凭证;如对告知缴纳情况有异议的,企业自行到矿山所在地收款单位查询价款缴纳情况,提供缴纳凭证(盖章)到我厅办理相关事项。

 

六、由于部分矿山企业提供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误导致价款征收数据推送不至税务部门。凡在税务部门查询不到价款缴纳信息的企业,请联系省自然资源厅矿保处,并提供正确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七、鉴于集中办理价款征收、资源抵扣等相关工作业务量大,企业咨询问题较多,企业可采取电话方式咨询。申请办理时直接到贵州省第二测绘院办公大楼一楼办公室办理。

 

咨询电话:价款查询及抵扣办理 0851-86821162

 

其他业务咨询 0851-86815013

  特此公告

 

 

 

2023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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