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17 17:06 星期五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主办
首页
协会概况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
协会简介
协会章程
理事会
领导机构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驻会领导
梁嘉琨
会长
李延江
党委书记、副会长
解宏绪
党委委员、副会长
刘 峰
党委委员、副会长
王虹桥
党委委员、副会长
张 宏
党委委员、副秘书长
孙守仁
党委委员、副会长、副秘书长
罗梅健
纪委书记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不驻会副会长
王祥喜
王树东
胡善亭
王旺旺
张占军
李伟
杨照乾
赵建泽
翟红
田富军
李毛
苏科舜
杨印朝
张东海
孙成坤
阚兴
胡仲明
李俊明
李方立
刘波
贺佑国
郭洪波
廖建湘
冯兴振
组织机构
内设机构
综合部
政策研究部
行业协调部
统计与信息部
科技发展部
会员工作部
人事培训部
资产财务部
国际合作部
党委工作部
纪委办公室
直属机构
咨询中心
培训中心
生产力促进中心
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煤炭综合利用多种经营技术咨询中心
中煤协认证中心
中国煤炭工业杂志社
北京金华盛世物业公司
北京莱特经贸发展公司
北京鑫煤煤炭咨询公司
青岛中煤美晶实业公司
世纪万安科技有限公司
中煤国际咨询公司
代管协会
中国煤炭运销协会
中国煤炭建设协会
中国煤炭加工利用协会
中国煤炭经济研究会
中国煤炭机械工业协会
中国煤矿文化宣传基金会
中国煤矿文化艺术联合会
中国煤炭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
中国煤矿体育协会
中国煤炭教育协会
中国煤炭学会
分支机构
煤炭工业技术委员会
文献工作委员会
文化建设委员会
信息化分会
煤炭地质分会
新华煤矿分会
档案分会
人力资源工作委员会
支护专业委员会
选煤分会
设备管理分会
物资流通分会
质量管理分会
职业安全健康分会
全国性组织煤炭分会
中国贸促会煤炭行业分会
全国煤炭行业共青团工作指导和推进委员会
国际组织
世界煤炭协会技术委员会
协会动态
行业资讯
党群建设
会员服务
会员服务手册
会员管理办法
会员服务咨询
入 会
联络员
对标管理
会 费
会员调研
会展活动
理事会
评选表彰
会员反馈
通知公告
首页
>>
专业新闻
>
政策法规
> 正文
应急管理部关于公开征求《安全生产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字号:[
大
中
小
]
发布时间:2022-01-13 09:45:36
来源:应急管理部
发布人:高玉洁
为了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我部组织起草了《安全生产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电子邮箱:yjbzfs@163.com。
3.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70号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邮政编码:100054),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字样,联系电话:010-83933808。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2月11日。
附件:
1.安全生产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安全生产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应急管理部
2022年1月12日
安全生产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安全生产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矿山、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开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领域以及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验、检测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严重违法失信(以下简称严重违法失信)是指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并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行为。
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是指应急管理部门将严重违法失信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列入、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实施惩戒和信用修复,并记录、共享、公开相关信息等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全国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
按照“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管理制度,加大信息保护力度。推进与其他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共用,健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查询、应用和反馈机制,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章 列入条件和管理措施
第六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下列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一)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经调查认定对该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应当列入名单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二)12个月内累计发生2起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被处以罚款数额的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四)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
(五)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第七条
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下列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一)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许可或者许可被暂扣、吊销期间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二)以欺骗、行贿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或者出租、出借相关许可证件、资质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三)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
(四)在应急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后,有执行能力但拒不执行、逃避执行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五)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
第八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信息,在有关全国信用信息平台予以公示。
依照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规定,应急管理等部门和机构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单位和人员采取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实施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惩戒措施。
第三章 列入和移出程序
第九条
应急管理部门作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书面决定前,应当告知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告知内容应当包括列入时间、列入事由、列入依据、惩戒措施提示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等事项。
第十条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应当出具书面决定。书面决定内容应当包括工商登记注册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人员姓名及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列入时间、列入事由、列入依据、惩戒措施、信用修复条件和程序、救济途径等事项。
告知、送达、异议处理等程序参照行政处罚程序执行。
第十一条
作出列入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相关信息录入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
作出列入决定后20个工作日内,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通过部门网站和其他指定的网站公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
公示信息包括工商登记注册名称、登记注册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关人员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列入名单的起止日期、作出决定的部门等事项。用于对社会公示的名单信息,应当加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非必要信息可以不公示。
第十三条
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期限为3年。管理期满后由作出列入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移出,并进行公告,解除惩戒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之日起满12个月,可以依申请提前移出。
第十四条
在决定移出名单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修改有关信息;在10个工作日内,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通过部门网站、其他指定的网站停止公示。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或有关人员对列入、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信用修复
第十六条 鼓励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进行信用修复,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符合修复条件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其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12个月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提出提前移出申请。
(一)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二)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三)未再发生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四)已按要求作出并公开信用承诺。
第十八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提前移出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
申请材料应当包括申请书、安全生产守信承诺书以及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应急管理部门自受理提前移出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作出是否予以提前移出的决定。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作出准予提前移出的决定,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作出准予移出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有关规定移出名单、停止信息公示、解除相关惩戒措施。
第二十一条
应急管理部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申请提前移出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应当撤销提前移出决定,恢复列入状态。名单管理期自恢复列入状态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二十二条
依照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实施相应惩戒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不予提前移出。
应急管理部门作出不予提前移出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或有关人员对不予提前移出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对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消防救援机构对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管理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
条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2017〕59号)同时废止。
关于《安全生产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要求,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机制,应急管理部研究起草了《安全生产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拟以部门规章形式公布施行。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党中央、国务院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明确要求,各部门应按照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审慎适度的总体思路,修改完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制度并以部门规章形式发布。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11月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做出了相应调整,按照依法依规、准确界定范围、确保过惩相当、保障合法权益原则,对规范认定标准和程序、信用修复、权益保障等方面提出了更为审慎的要求,以避免过罚不当、小过重罚和失信惩戒措施滥用。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结合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实际,统筹考虑发生事故和受到行政处罚两方面因素,严格控制名单列入范围,将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等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违法失信行为作为列入条件。同时,注重加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规范管理,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重点明确了以下5个方面的内容:
(一)适用范围。明确了本办法适用范围是应急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领域(矿山、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开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领域)以及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验、检测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第二条)。同时明确,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五条)。
(二)列入条件和管理措施。明确了列入名单的具体情形,均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情形(第六条、第七条)。明确了对列入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依据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的相关规定,由应急管理等部门和机构采取增加执法检查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费、实施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惩戒措施(第八条)。
(三)管理职责分工。明确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全国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按照“谁处罚、谁负责”的原则,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第四条)。为严格移出管理,要求县、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作出提前移出决定要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九条)。
(四)明确列入和移出名单程序。办法规定了列入、移出名单具体程序,明确了告知、异议处理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充分保障当事人知情权、申辩权(第九条)。明确了名单管理期限为3年,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起满12个月后可以依申请提前移出等(第十三条)。
(五)信用修复。明确了申请提前移出(信用修复)名单的条件和程序,同时对申请提前移出时提交的材料、工作时限等作出具体规定,鼓励严重违法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主动纠错、重塑信用。
网站声明:凡本网转载自其它媒体的各类新闻,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
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相关链接:
政府机构
中央人民政府网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科学技术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生态环境部
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商务部
应急管理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统计局
新华通讯社
中国社会科学院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科学院
中国工程院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铁路局
协会网站
中国煤炭运销协会
中国煤炭建设协会
中国煤炭加工利用协会
中国煤炭经济研究会
中国煤炭机械工业协会
中国煤矿文化宣传基金会
中国煤炭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
中国煤矿体育协会
中国煤炭教育协会
中国煤炭学会
相关协会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
中国交通运输协会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中国矿业联合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
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煤炭企业
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煤炭科工集团
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
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华电煤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
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焦煤集团公司
晋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华阳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内蒙古伊泰集团公司
辽宁铁法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抚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龙煤矿业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
淮河能源集团
淮北矿业集团公司
皖北煤电集团公司
福建省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公司
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省煤业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
四川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盘江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甘肃能源化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网站地图
|
版权声明
|
设置首页
|
关于我们
|
宣传服务
主办:中国煤炭工业协会 承办: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统计与信息部
技术支持:北京中煤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版权声明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
京ICP备19006080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47339号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
微信公众号
官方微博
官方头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