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行业物资供应定点生产企业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为适应煤炭工业发展,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物资流通分会(下称物流分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文件)对社团组织的自律要求,为早日建立和形成安全可靠诚信度更高的煤矿物资采购供应行业主渠道,形成不断自我完善的煤矿物资供应定点生产企业自律机制,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一、物流分会负责在煤矿物资生产企业供方会员中开展煤炭行业物资供应定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定点企业)的审核认定工作。
二、按照自愿自律、逐渐规范、注重实效、分类实施的原则,做好定点生产企业的审核认定与管理工作。采取多种形式与途径扩大定点审核认定工作的知名度和诚信度,加强供需会员之间的交流沟通,促进煤矿物资采购供应工作的健康发展。
三、在审核认定期内,物流分会聘请煤炭行业物资供应专家(列入专家库),开展定点生产企业审核认定、制定标准及相关工作。
第二章 申请认定的基本条件
四、申请认定的企业必须是本会会员。
五、申请认定的企业必须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具有较强的技术研发能力,具有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产品具备国家或行业规定的资质证书。
六、企业近两年内没有煤炭企业用户的投诉与纠纷。
七、零部件、配套配件企业的产品需要有主机产品企业确认的证明或用户使用的相关证明以及本企业上两年的销售数量证明和依据。
八、在实行定点的基础上,对定点企业适时实行星级标识管理。
所称星级标识管理是指为适应市场的需求,加强品牌宣传,利用品牌优势和影响力提高优秀企业知名度,建立的分类、分级、重点、有序的管理运行机制。
九、星级内容包括产品“领先”、能力“规模”、技术“创新”、品牌“名优”、服务“诚信”五项标准。企业每达到其中一项标准即可授予一颗星的标识,最高为五颗星。
十、星级内容
1、产品“领先”:主要性能在国际、国内或全行业处于前列,在省部级及行业获得相关奖项,已在煤炭行业应用的产品。
2、能力“规模”:主要指实际生产能力在同类企业中处于前列,产品实现跨省区销售,企业生产技术设备具备国际或国内领先水平,质量管理、环境管理、职业健康管理体系完善。配件生产厂家必须有自主品牌及配套生产厂家使用相关证明,产品资质齐全,具有一定的监测检验设施。
3、技术“创新”:指政府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拥有发明专利产品,或产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水平,达到了国家、行业的相关标准,并获得有关证明。
4、品牌“名优”:指获得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名优产品称号。
5、服务“诚信”:属工商部门认定的重合同守信用单位,或行业评价的信用等级良好。以及用户应急需求响应及时,有完善的售后服务系统,产品、服务质量得到用户肯定,有用户(5家以上)的评价资料。
第三章 审定程序
十一、申报
申请认定的企业,需要向物流分会提交《申请表》及相关附件资料,统一加盖企业公章,并保证上报资料真实可靠。
十二、审核认定
物流分会根据申报的企业数量和产品种类,组织煤矿物资供应部门相应专家,开展审核认定工作。
十三、审核认定分类
按产品类别分为:机电设备产品、金属材料、煤矿支护产品、机电配件产品和化工建材产品等。
十四、公示
申请认定的企业,经专家初审后,名单在国家煤炭工业网站公示30天。
十五、颁发证书牌匾
公示无异议的,由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物资流通分会颁发相关产品的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和牌匾。
第四章 工作实施
十六、按照与时俱进不断提高的要求,定点企业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每两年重新审核认定一次,程序及申报材料同上述条款。
十七、物流分会利用各种形式向煤炭企业介绍定点企业,并加强供需企业间的沟通交流。按专业组织煤炭企业与定点企业之间的互访、座谈、研讨等活动。
十八、物流分会为星级企业进行重点的宣传介绍。
十九、物流分会对接到用户投诉和用户提出强烈反应的定点企业,负责提醒、指导、督促、限期整改。对于不接受整改意见的定点企业,取消其定点资格并通报各煤炭生产会员企业。
第五章 附则
二十、本规定自2010年11月1日起试行。物资流通分会原颁发的定点企业管理办法和专业自律守则等一律停止执行。
二十一、本规定将根据实际运行情况,适时进行完善修改。
二十二、本规定由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物资流通分会负责解释。
201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