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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调整太阳能示范工程实施方案
字号:[    ] 发布时间:2010-09-29 00:00:00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布人:黄振东

    日前,财政部、科技部、住建部、国家能源局联合下发通知,决定对《财政部科技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实施金太阳示范工程的通知》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的有关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内容包括项目选择、项目监督管理,示范项目并网,关键设备招标方式,补贴标准等多个方面,提出进一步扩大国内光伏发电应用规模,支持智能电网示范建设。

  根据通知,示范工程重点支持大型工矿、商业企业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利用既有建筑等条件建设的用户侧光伏发电项目和在偏远无电地区建设的独立光伏发电项目。大型并网光伏电站原则上通过特许权招标等方式给予支持。

  另外,通知还规定选择部分可利用建筑面积充裕、电网接入条件较好、电力负荷较大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等,进行用户侧光伏发电项目集中连片建设试点,统筹规划,整体推进,规划装机总容量原则上不低于20兆瓦,一期装机容量不低于10兆瓦。

  同时,电网企业要积极支持示范项目在用户侧并网,结合开发区、园区等集中连片建设的示范工程,支持智能电网示范建设,以及微电网建设和运行管理试点。鼓励业主单位利用储能技术平抑电压波动,提高电网对光伏发电的接纳能力。

  在关键设备招标方面,明确规定示范工程采用的晶体硅光伏组件、并网逆变器以及储能铅酸蓄电池等关键设备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招标确定。财政部、科技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能源局共同制定招标方案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确定中标企业、中标产品及其中标协议供货价格。

  同时,光伏组件生产企业作为项目业主单位的,采用的关键设备性能不低于国家统一招标规定的条件,价格不高于国家统一招标确定的中标协议供货价格。

  而在补贴标准方面也有调整,2010年用户侧光伏发电项目补贴比例暂定为50%,偏远无电地区的独立光伏发电项目为70%。而示范项目建设的其他费用采取定额补贴,调整为用户侧光伏发电项目4元/瓦(其中建材型和构件型光电建筑一体化项目为6元/瓦),偏远无电地区独立光伏发电项目10元/瓦(其中户用独立系统为6元/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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