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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上海新能源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出台
字号:[    ] 发布时间:2009-12-10 00:00:00 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人:黄振东
  为贯彻落实国家《可再生能源法》,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意见》和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上海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实施意见》,优化上海新能源产业的创新和发展环境,增强上海新能源产业的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推动上海新能源产业成为支撑和拉动经济发展的重点领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市政府最近制定出台了《关于促进上海新能源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市政府新闻办9日据此作了新闻发布。
  据了解,《若干规定》重点支持的领域和对象是在本市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并从事核电、风电、太阳能发电、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IGCC)和智能电网等领域研发、生产和应用的企业和机构。
  《若干规定》提出要根据上海的资源、产业、科技、成本等实际情况,在新能源产业发展和装备制造上,坚持“立足长远、统筹规划、高端制造、差别竞争”的原则;在新能源开发应用上,坚持“引领水平、体现示范、促进制造、逐步推广”的原则。
  归纳起来,《若干规定》积极支持新能源装备制造业发展,加大新能源开发应用的力度,提出多项相关政策措施:
  ●支持新能源装备制造业发展方面,主要有九项措施:
  (一)制订首台(套)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中资及中资控股风机制造企业根据《风力发电设备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申请国家首台(套)政策资金补助。
  根据《上海市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经认定的首台(套)风力发电、核电、IGCC、薄膜太阳能电池和智能电网等关键装备,给予资金支持等。
  (二)设立专项资金。本市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大项目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企业实施新能源领域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大项目、重大技术装备研制项目、重要共性关键技术研发项目和公共服务平台项目。
  (三)鼓励技术创新。新能源企业经认定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由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予以研发支持。
  对新能源企业为提高核心竞争力单纯引进技术和生产母机等装备的项目,或收购兼并境外拥有核心技术的企业和研发机构且获得相对控股权的项目,按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资助。支持和鼓励新能源企业为吸收和创新的技术申请国内外专利。
  (四)税收支持政策。提出了支持符合条件的新能源企业申报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等一系列税收优惠。
  (五)引进高端人才。积极创造条件,引入国内外优秀的行业领军人才和技术团队,重点实施高层次海外人才“千人计划”。引进的人员可根据相关规定优先解决上海户籍、上海市居住证。每年组织评选认定,加大对领军人才和高层次人才的资助力度。
  建立产学研合作机制,通过校企合作等方式,加强新能源领域人才培养力度。支持高校和科研机构建设新能源领域的研究基地和创新平台,支持有条件的高等院校设立新能源相关学科和专业。
  (六)加大金融支持。根据国家有关要求,设立地方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借助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对新能源领域创业企业的投资力度。探索设立专注于新能源领域的专业创业投资企业,逐步完善有利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新能源产业的配套机制等措施。
  (七)吸引设立企业总部。鼓励跨国新能源企业在上海设立地区总部,并按《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给予资助与奖励等政策优惠。
  (八)建设产业基地。支持具备条件的区县建设新能源产业基地,鼓励基地完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研发、中试、咨询等公共服务平台。
  (九)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与国际权威检测认证机构合作,建立上海国家级太阳能光伏、风机设备等检测认证中心。支持新能源企业与国外机构合作,组织技术、管理、服务等多领域培训等。
  加大新能源开发应用的力度方面,主要包括五条具体政策措施:
  (一)组织编制发展规划。鼓励风电、太阳能光伏发电等新能源开发利用,加快提高新能源在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重。到2012年规划本市风力发电装机达500兆瓦,重点建设“三岛”(崇明、长兴、横沙)陆上风电基地和“两海”(临港、奉贤海域)海上风电基地,太阳能光伏发电装机达50兆瓦。
  (二)支持应用项目建设。将新能源重点项目纳入“绿色通道”,在规划、土地指标、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优先予以支持。在确保防汛安全等前提下,支持风力发电等新能源项目利用具备条件的近海和沿海(江)滩涂、海塘内青坎等开发建设。
  鼓励符合安装条件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等安装大型并网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加快配套电网建设,确保新能源发电全额上网。结合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BIPV)开发利用,制定相关技术标准和规程。
  (三)电价支持政策。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倡导重点用能单位、居民用户购买“绿色电力”。
  (四)积极争取落实国家及本市财政资金补贴。支持符合条件的新能源项目申请中央和本市财政专项资金补助。
  (五)支持应用新技术、新产品。对于在本市生产的拥有专利技术的新能源产品或经国家和上海认定的新能源产品,符合相关规定的支持列入《上海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发布的《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市委、市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意见》和市政府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上海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实施意见》,加快提升上海新能源汽车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优化上海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创新发展环境,发挥新能源汽车产业对上海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作用,市政府最近制定出台了《关于促进上海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以下简称《若干政策规定》),市政府新闻办公室今天(9日)据此作了新闻发布。
  《若干政策规定》指出,本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总体目标是以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为主攻方向,以“电池、电机、电控”(简称“三电”)关键零部件为突破口,同步支持燃料电池汽车等新能源汽车降低成本、提高性能,加快抢占技术制高点和市场增长点,形成国内领先、具有国际竞争能力的自主产业体系和产业集群。
  本着“支持研发、推进产业、鼓励应用、加强配套”的原则,按照“集成和创新相结合”的总体思路,在集成现有政策的基础上,《若干政策规定》提出了破解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瓶颈的突破性政策,在技术研发和产业化支持、应用推广支持、产业基地和检测服务支持、金融和人才支持等方面制订了翔实细致的政策措施。
  ●技术研发和产业化支持措施主要有七项:
  一是在政府科技投入中安排一定资金,支持新能源汽车企业的产学研联合攻关,加快突破“三电”领域关键技术瓶颈等。
  二是鼓励和支持新能源汽车企业申报863计划、97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国家重点新产品、国家级重要科研设施和基地、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以及市级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技术改造、人才计划、小巨人计划、新产品等专项支持计划,并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资金支持。
  三是本市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新能源汽车的整车集成开发、关键零部件的技术突破和产业化。
  四是支持新能源汽车的改扩建项目、引进技术和装备项目、企业收购兼并境外拥有核心技术的企业和研发机构且获得相对控股权的项目,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贷款贴息或无偿资助。
  五是对新能源汽车企业经认定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由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给予支持。
  六是支持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企业申报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并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等。
  七是市国资管理部门对本市国资出资监管企业的新能源汽车研发投入,经审核后在出资监管企业产权代表业绩考核时视同于实现利润。
  ●应用推广支持措施有四项:
  一是加大新能源汽车的政府采购力度,对经认定纳入《上海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同时纳入《上海市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并逐年扩大采购规模。
  二是鼓励和支持国有企业等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并积极支持公交、出租、公务、环卫和邮政等公共服务领域的单位申请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
  三是加强新能源汽车充电站、加氢站等配套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四是对从事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租赁业务的企业通过融资方式购置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所发生的贷款利息,给予最高不超过三年的贴息支持。
  ●产业基地和检测服务支持措施有三项:
  一是在嘉定等区县加快建设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产业基地。鼓励区县政府制订扶持政策,设立区级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完善研发、检测、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等。
  二是加强新能源汽车检测试验、共性技术开发服务等方面的能力建设。
  三是鼓励和支持新能源汽车企业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为地方和国家标准。
  ●金融和人才支持措施主要有3项:
  一是本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等方式引导和支持设立新能源汽车产业创业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基金。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企业在境内外上市,支持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鼓励新能源汽车企业加大体制机制创新力度,通过战略收购、兼并重组等方式进一步转换经营机制,提升产业能级。
  二是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支持新能源汽车的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等。三是积极创造条件引入新能源汽车产业领域的国内外优秀领军人才和技术团队,重点实施高层次海外人才“千人计划”。支持高校和科研机构建设新能源汽车的研究基地和创新平台,支持有条件的高等院校设立新能源汽车相关学科和专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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