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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煤集团对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做出规定
字号:[    ] 发布时间:2012-12-10 00:00:00 来源:国家煤炭工业网 发布人:黄振东

    12月3日,晋煤集团下发有关文件,以七种监督形式,两种问责手段,对全公司范围内的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进一步加强了规范,并且对监督的内容进行详细规定,以实际行动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
    该公司要求,对领导人员在权力行使、经营管理、民主管理、“三重一大”决策、贯彻党内法规和企业相关规定,以及贯彻有关投资管理、公务回避、职务消费和防止利益冲突等方面进行监督。监督的主要形式有考核监督、专项监督、谈话监督、民主监督、审计监督、法律监督等六种形式。考核监督主要是按照《晋城煤业集团领导干部(管理人员)管理条例(试行)》对各级领导人员进行年度考核,主要采取听取各单位(部门)主要领导工作汇报、个人述职述廉、民主测评、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等形式。专项监督主要是对企业的财务融资、资金担保、并购重组、选人用人、资本运作、工程建设、物资采购、产品营销、招投标、资金管理、党务、企务(厂务)公开及领导人员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情况等事项进行不定期专项监督检查。谈话监督主要是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和制度,对各级领导人员进行任职、诫勉等谈话。民主监督主要是通过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接受职工群众监督。审计监督主要是对各级领导人员任期内的财务收支、资产总额、经营决策、经营业绩,以及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个人廉洁自律情况进行内部审计。    法律监督主要是通过参与涉及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以及重组改制、上市、重大投融资、制订和修改公司章程、产权或股权变动、对外担保、转让重大资产等对企业生存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经营决策,审核企业重要规章制度和重大经济合同,对相关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巡视监督主要是按照《晋煤集团巡视督察工作实施细则》规定的职责和范围,对集团公司各子(分)公司、机关部门(处室)开展重大决策、重要事项、重点工程以及职工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项督察。
    为了保证监督结果能够有效落实到位,该公司还规定了两种问责手段。一是对存在问题的领导人员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和调离岗位、降职、免职或责令辞职处理。二是对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山西晋城煤业集团新闻办公室   杜朝安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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