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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煤股份暂缓缴纳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字号:[    ] 发布时间:2012-08-16 00:00:00 来源:中国证券报 发布人:黄振东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河南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按销量分品种从量计征,征收标准为:原煤20元/吨,洗选煤30元/吨。

  平煤股份于近日接到《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暂缓征收省级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通知主要内容是:自2012年8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对省内煤炭生产、经营企业暂缓征收省级价格调节基金。由于平煤股份在销售煤炭时,价格调节基金由购买方承担,因此暂缓征收价格调基金减轻了公司客户方的负担,也增强了公司产品在河南本省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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