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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滦集团重新制定领导人员下井带班制度
字号:[    ] 发布时间:2010-10-11 00:00:00 来源:中国煤炭网 发布人:黄振东
    开滦集团党委、开滦集团于2010年9月30日下发“开字〔2010〕82号文件”,重新制定领导人员下井带班制度,明确规定包括董事长和总经理在内的各级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天数及任务要求,对当年无正当理由达不到规定次数或累计达不到规定要求次数较多的,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
  制度要求,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每月下井不少于3次,集团公司分管煤炭生产、安全、技术的副总经理及总工程师每月下井不少于6次,其他党政领导每月下井不少于3次。
  集团公司负责生产、安全、机电的副总工程师及协助煤炭生产工作的总经理助理每月下井不少于6次,其他副总工程师及协助非煤生产工作的总经理助理每月下井不少于3次。
  集团公司所属矿业公司(矿)的经理(矿长)、党委书记每月下井不少于10次,其中夜班不少于1次;负责生产、准备、安全、开拓、机电的副经理(副矿长)、总工程师每月下井不少于15次,其中夜班不少于2次;其他副职每月下井不少于6次。
  制度还对下井带班作业提出了明确解释和具体要求:下井带班作业是指煤矿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依据安全生产要求,与工人同上同下,对当班安全生产实施全程领导指挥,动态掌握安全生产状况,协调处理解决出现问题的过程。带班人员对当班安全生产负管理责任。
  下井带班次数:煤业分公司、能源化工股份公司、蔚州矿业公司、内蒙古开滦投资公司、新疆开滦能源公司、兴隆矿务局所属矿业公司的经理、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经营副经理、工会主席每月下井带班不少于5次,负责生产、准备、安全、机电副经理及总工程师每月下井带班不少于6次,其他公司(矿)领导班子成员每月下井带班不少于4次,副总工程师每月下井带班不少于6次。
  带班作业重点:包括巷道贯通、初次放顶、排放瓦斯、揭露煤层、处理火区、探放水、过断层等关键阶段,重点项目、重点工程施工及容易引发重大事故隐患等关键地段,重点事故处理、职工交接班、节假日前后重点班次等关键时段。
  带班工作职责:一是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二是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三是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四是督导现场管理人员落实岗位安全管理职责,检查施工人员落实规程、措施、按章作业情况,及时查处和制止“三违”行为;五是把深入井下作为调查研究的过程,有条件时,通过各种方式,了解和倾听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思想状况与呼声,做好正面安全宣传、教育、引导工作。
  带班工作要求:一是各煤炭生产单位要进行科学统筹,合理安排,要结合单位实际对带班作业的工作内容进行认真研究,明确重点,保证带班作业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二是下井带班人员要保持与井上调度的联系,保证井上调度能够及时掌握带班人员所处位置;三是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上一班带班人员要向下一班带班人员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生产状况、存在的问题及产生原因、注意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四是建立带班作业登记制度。设专人认真记录带班工作人员带班时间、班次、汇报情况、行走路线、发现及处理的问题等情况。
  文件要求,高管人员要按规定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有计划、有目的地深入井下、深入基层,防止集中时间搞突击,应付凑数。
高管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责任意识,自觉按照规定要求深入井下、深入基层、带班作业。其中集团公司机关各职能部室、直属机构及各专业化公司机关高管人员,在执行规定过程中,要切实以为基层服务、为基层解决实际问题为目的,严格按照廉洁自律要求约束行为,轻车简从,认真执行工作餐制度。
  文件规定,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纪委监察部将加强监督检查,把深入井下、深入基层、带班作业作为落实“高管人员岗位职责和工作标准”和考核高管人员思想作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定期予以通报。对作风扎实、经常深入基层、井下解决安全生产实际问题、表现突出的,进行大力宣传、表扬;对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甚至弄虚作假的,予以公开批评。
  文件强调,集团公司将把高管人员深入井下、深入基层、带班作业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与经济利益挂钩。对认真履行职责、防止事故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按规定给予相应处罚。集团公司将依据跟踪考察情况,对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甚至弄虚作假,经批评教育改进不明显的,进行组织调整;对当年无正当理由达不到规定次数或累计达不到规定要求次数较多的,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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