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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化制定煤炭质量仲裁管理办法
字号:[    ] 发布时间:2008-10-15 00:00:00 来源:《中国石化新闻网》 发布人:黄振东

    为进一步强化煤炭质量管理,科学、公正地提供煤炭结算依据,规范煤炭质量仲裁时的工作程序,特制定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采购入厂煤炭的采样、制样、化验过程质量纠纷的仲裁管理。主要依据国标《商品煤质量抽查和验收方法》解决批煤质量争议问题。

     仪化公司成立了煤炭质量仲裁小组,仲裁小组由公司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对煤炭质量检验结果出现的争议进行协调仲裁,提出仲裁意见。公司生产技术部是煤炭质量仲裁小组管理责任单位,负责仲裁小组的组建、工作协调。

     管理办法要求:当煤炭供应商对公司煤炭质量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提出仲裁。仲裁分为两种形式:留样复测和扬州煤炭质量检验机构仲裁,扬州煤炭质量检验机构对煤炭质量检验的结果是最终裁定结果。煤炭供应商提请仲裁后,仪化采购中心应及时将煤炭检验结果通报煤炭供应商。煤炭供应商对煤炭质量结果有异议时,应通过采购中心向生产技术部提交仲裁申请煤炭供应商的仲裁申请应在收到该批煤炭检验结果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在组织仲裁时,由公司生产技术部组织成立仲裁小组。按煤炭质量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要求,仲裁小组组织对采样、制样、化验过程进行全面核查,以确认采制化过程受控。仲裁检验结果以扬州煤炭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为准。在仲裁检验结束后,公司生产技术部在收到仲裁检验报告单后应立即提交仲裁小组,仲裁小组合议后再转交采购中心。采购中心负责将仲裁结果通知申请仲裁的煤炭供应商。采购中心在与煤炭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时,按照这一办法的相关内容在合同中体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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