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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每年重点监管20%煤矿 并向社会公布其名单
字号:[    ] 发布时间:2012-02-13 00:00:00 来源:四川日报 发布人:黄振东

    四川省出台《四川省安全生产重点监管煤矿管理办法(试行)》,并从2月起实施。《办法》调整了“工作平推、力量均摊”的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思路,把监管主要精力放在对发生事故、灾害重、基础薄弱的20%煤矿的监管上。这是记者2月11日从全省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局长座谈会上获悉的。

  通过对近年来的煤矿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省安监局(四川煤监局)发现全省每年发生大约200起煤矿事故,发生事故的煤矿约占全省煤矿总数的20%。

  对此,《办法》规定,凡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矿井,将确定为重点监管矿井:发生死亡事故的矿井;发生瓦斯或透水非伤亡事故的矿井;存在水患、煤与瓦斯突出、自燃发火以及冲击地压等重大安全隐患威胁的矿井;管理混乱、技术力量配备不足的矿井;存在非法或重大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的矿井;隐瞒事故不报的矿井等。

  重点监管煤矿数量原则上每年初按全省煤矿总数的20%确定。被列为重点监管的煤矿将在其煤矿办公楼和井门口悬挂“四川省安全生产重点监管煤矿”标志牌,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其名单。重点监管煤矿当年不能被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矿长不能被评为安全生产先进个人。

  重点监管煤矿的监管期限原则上为一年,达到相关标准的次年不再列为重点监管煤矿,到期由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煤监分局验收。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整改任务的,由县级以上政府逐矿研究,整改无望的依法予以关闭。

  重点监管煤矿必须认真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将对重点煤矿定期检查督查煤矿整改方案的内容和进度并进行通报,同时实行重点监管煤矿专家会诊制度,“会诊”工作将在一季度内完成;实行重点监管煤矿法定代表人、矿长学习制度;县级煤矿安监部门将按照“一矿一档”的要求,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档案和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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