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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煤矿复工复产要过“五关”,四种情形“一票否决”
字号:[    ] 发布时间:2024-02-27 11:11:42 来源: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云南局 发布人:刘一鸣
  当前,全省煤矿处于节后复工复产的关键阶段,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云南局、云南省能源局日前联合确定的煤矿复工复产条件,要求严把煤矿复工复产“五关”,存在四种情形的煤矿实行“一票否决”,不得批准同意恢复生产建设。
 
  1.制定措施关
 
  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选强配齐管理人员,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制定复工复产前的安全技术措施,重点强化矿井“一通三防”、水害防治、巷道维修等安全技术措施。
 
  2.人员培训关
 
  组织煤矿企业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从业人员认真学习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宣贯煤矿恢复生产建设的安全技术措施,按规定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事故警示教育活动。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全部持证上岗。
 
  3.检查验收关
 
  严格验收标准,按照《云南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要求,督促检查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严格审批程序,乡镇煤矿经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签字、国有煤矿经州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复工复产,切实履行分级属地监管责任。落实验收责任,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煤矿恢复生产建设安全责任制。严格复工复产条件,对存在具备综采综掘条件但未实现综采综掘的、“双回路”供电煤矿侧工程未完成的、42处“邻突”矿井未按“一矿一策”进度要求完成瓦斯等级精准定性的、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未通过审查的等四种情形的煤矿,一律不得批准同意恢复生产建设。
 
  4.现场管理关
 
  煤矿要严格执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开展井上下全覆盖隐患排查治理,紧盯瓦斯、水害、顶板等重大安全风险和采掘工作面等重点部位,落实安全防控措施;井下停工、停风区域要经过专业救护队伍进行检查,排放瓦斯后方能恢复生产。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强化安全监管,派员驻矿值守,做到责任到人、措施到岗、工作到位。
 
  5.备案抽查关
 
  县级监管部门要定期将辖区内检修矿井及复工复产验收矿井情况统计汇总后上报州市监管部门,并抄送驻地监察执法处。各监管主体对复工复产煤矿实施“复工复产一处、跟进执法一处”。各州市监管部门要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抽查,各驻地监察执法处要结合监察计划开展抽查检查,严防降低标准“带病作业”。
 
  同时,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煤矿企业在2024年3月1日前签订新一轮安全生产承诺书,继续向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安全生产承诺;督促煤矿企业建立主要负责人向全体员工和社会承诺、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向煤矿承诺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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