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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滦集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一步优化调整提取政策
字号:[    ] 发布时间:2024-04-08 10:52:05 来源:开滦集团 发布人:马颖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进一步支持职工刚性和改善型住房需求,减轻缴存职工购房的资金压力,近日,开滦集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开展贷款购房首付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首付款提取政策进一步优化。
  2024年4月1日以后,开滦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在唐山市行政区域内或户口所在地、职工工作所在地使用商业银行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可申请购房首付款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商品住房的,须在购房合同登记备案后半年内申请提取(合同备案日期不明确的,须在合同签订日期之后7个月内申请提取);购买存量住房的,须在住房借款合同签订后半年内申请提取。超期后将无法申请贷款购房首付提取。
  申请提取人以购房合同备案信息为准,购房合同中有多个购房人的,购房人之间应为配偶或父母子女关系。在提取额度方面,贷款购房首付提取的额度为购房合同签订日之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职工及其他购房人合计提取额度不超过购房首付款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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