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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昌森代表:严格煤矿安全生产市场准入
字号:[    ] 发布时间:2017-03-07 00:00:00 来源:中国煤炭网 发布人:黄振东
  全国人大代表、山西煤监局局长卜昌森建议,严格煤矿安全生产市场准入,加快淘汰落后的技术、装备、工艺和产能,推动煤矿安全生产源头治理。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在第(十五)条提出了“严格安全准入制度。严格高危行业领域安全准入条件,对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直接相关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法严格管理”。
  煤矿作为高危行业,一直以来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领域。“十二五”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共同努力下,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好转,煤炭产量持续增长,煤矿企业数量大幅减少,煤矿事故总量和煤炭百万吨死亡率呈现出双下降的良好局面。但是,全国煤矿安全生产水平良莠不齐,重特大事故仍未从根本上得到遏制,特别是去年第四季度以来,全国煤矿连续发生多起重特大事故;今年春节前后,山西、湖南又相继发生了两起一次死亡10人的重大事故,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一、当前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方面存在问题
  从当前山西煤矿来看,煤矿安全基础保障能力薄弱,客观上还存在以下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
  (一)安全生产投入普遍不足。自2012年煤炭市场低迷疲软以来,持续四年的负债经营,煤矿安全生产费用缓提少提情况普遍,全省煤矿普遍在降低成本,不少煤矿维简费持续“零投入”,企业安全投入严重不足,不少煤矿机电设备老化、磨损、失修严重,煤矿安全保障程度普遍降低,各类隐性安全隐患日渐显现,给安全生产带来巨大压力。
  (二)重大灾害治理任务艰巨。全省煤矿普遍面临瓦斯、煤尘、水、火等自然灾害威胁。其中,煤与瓦斯突出矿井49座,高瓦斯矿井236座,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93座,部分矿井带压开采,相当一部分资源整合矿井受老空水威胁。瓦斯治理和水害防治形势严峻,瓦斯和水害仍然是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的两大杀手。
  (三)专业技术人才严重匮乏。自2009年煤矿兼并重组整合以来,受煤炭市场低迷影响,全省煤矿特别是国有煤矿安全管理力量、技术力量被摊薄、流失的问题十分突出,普遍存在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严重匮乏,安全技术管理弱化的现象。以防治水专业为例,全省煤矿普遍存在缺专业技术人员、缺专业物探施工人员、缺专业钻探施工人员的“三缺”问题十分突出。
  (四)整合矿井潜在隐患突出。全省资源整合矿井普遍存在着地质勘查不详、图纸资料不实、开采条件不明、隐蔽致灾因素不清的“四不”问题;部分煤矿没有做到“真管理、真控股、真投入”,井下采掘工程层层分包转包,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失控;部分煤矿资源储量不实,不适宜规模化开采;还有部分煤矿处于国家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范围内,不符合国家环保政策。
  (五)老矿安全风险日趋严重。老矿井普遍存在生产系统复杂、战线长、作业点多,采场变化频繁,造成井下同时作业人员多,安全管理难度大;矿井延伸到深部开采,矿压、水压、瓦斯压力加大,隐蔽致灾因素日趋显现;企业办社会包袱沉重,保矿保生存的压力极大。
  二、关于严格煤矿安全生产市场准入的建议
  为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提升煤矿安全基础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安委办〔2016〕3号)精神,结合当前全国煤炭行业去产能政策,严格煤矿安全生产市场准入,加快淘汰落后的技术、装备、工艺和产能,推动煤矿安全生产源头治理。
  (一)严格煤炭产业政策。严格矿井规模、开采工艺、技术装备、人员素质、入井人数限制。新建矿井,煤矿水平延伸、采区接替时,要把安全生产准入与环保、质量、效益准入等同步规划、实施、考核;对现有煤矿特别是资源整合矿井和老矿井,按开采条件和生态保护要求,对开采技术条件困难、煤质赋存差、安全无保障、没有经济效益的煤矿,或者资源接近枯竭,不适宜规模化开采的煤矿以及处于国家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范围内,不符合国家环保政策的煤矿,结合去产能政策,依法实施关闭退出。
  (二)严格办矿主体准入。从事煤炭生产的企业必须有相关专业和实践经历的管理团队,禁止不具备相应灾害防治能力的企业申请开采高瓦斯、冲击地压、煤层易自燃、水文地质情况和条件复杂等煤炭资源。鼓励专业化的具有煤矿安全生产资质的专业化安全管理团队以托管、入股等方式管理小煤矿,提高小煤矿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建立煤炭安全生产信用报告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承诺和安全生产信用分类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生产准入和退出信用评价机制。
  (三)严格从业人员准入。建立煤矿井下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准入制度,制定不同规模、灾害类型煤矿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特殊工种和关键岗位配备数量、安全素质标准和培训考核制度。煤矿企业必须按规定配齐配足矿长、总工程师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等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煤矿矿长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通过安监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且严禁在其他煤矿兼职;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且有3年以上井下工作经历。加强煤矿劳动用工管理,严格生产人员全员准入,严禁未经培训考核合格上岗。
  (四)严格工艺、技术和设备准入。建立完善煤炭生产技术与装备、井下合理生产布局以及能力核定等方面的政策、规范和标准,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设备和工艺。优化现有煤矿井下生产系统,减少辅助环节;优化采掘布局,实行集中生产;减少井下作业人员,落实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对120万吨/年及以下矿井,鼓励实施“一矿一井一面”(开采薄煤层除外)。
  (五)严格煤矿井下外委队伍准入。对煤矿建设项目,煤矿企业要严格施工队伍的资质审查,施工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与中标通知书、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一致;施工人员接受入矿培训,百分之百考试合格,方可入矿施工;严禁分包转包单项建设工程。对生产矿井,鼓励具有承包井下工程资质的专业队伍承包井下采掘工作面、巷道维修等单项工程,发包煤矿企业要加强安全管理,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禁已承包的井下工程转包或再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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