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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将开征煤炭资源开发地方经济发展费
字号:[    ] 发布时间:2011-10-24 00:00:00 来源:天山网 发布人:黄振东
  新疆开采煤炭资源的企业须缴纳煤炭资源开发地方经济发展费。
  
  10月21日,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举行《自治区煤炭资源有偿配置与勘查开发转化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实施发布会。自治区主席助理、国土资源厅党组书记田建荣介绍说,《规定》的实施,就是要树立起煤炭资源勘查、开发“两个可持续”的理念,最大限度地实现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价值,进而实现煤炭大区向煤化工大区转变,资源大区向资源经济强区转变。《规定》首次提出,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采煤炭资源的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缴纳煤炭资源开发地方经济发展费:(一)动力煤15元/吨;(二)焦煤及配焦用煤20元/吨;开采煤炭资源用于疆内煤电、煤化工等转化项目的,地方经济发展费按照上述收费标准的40%收取。凡以申请在先、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煤炭资源采矿权的企业,在上述收费标准基础上,加收5元/吨。煤炭资源开发地方经济发展费的50%返还资源所在地的州、市(地)财政;其返还各县(市)的比例,在不低于返还额度50%的基础上,由各州、市(地)确定。
  
  《规定》还明确,采矿权人在领取采矿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开工建设,按自动放弃采矿权处理,由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按照一个年产量在1千万吨的煤田来估算,如果全部用于疆内煤电煤化工,也需要缴纳6千万的煤炭资源开发地方经济发展费。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的数据显示,2010年,我区累计生产原煤1亿吨,同比增产1260万吨,增长14.42%。
  
  田建荣表示,对煤炭企业收缴煤炭资源开发地方经济发展费,实行煤炭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有利于进一步加快我区煤炭资源的勘查、开发步伐,提高科学综合利用水平。从制度上解决“圈而不探”、“探而不采”及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行为,彻底改变无偿配置、超量配置和低效利用煤炭资源等现象。
  
  据了解,新疆煤炭资源极为丰富,预测资源量约占全国的40%,居国内之首,且煤种全、质量优、易开采,在自治区优势资源转换战略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截至2010年底,累计探明煤炭资源量4428亿吨。目前,国内煤炭20强企业已全部落户新疆,神华、华能、新汶、鲁能等近60家大企业、大集团纷纷投资开发建设煤炭、煤电、煤化工项目,40多个煤田煤化工项目已开工建设,煤炭和煤化工成为一年来新疆投资开发力度最大的领域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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