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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煤炭地区间调入与调出统计的通知
字号:[    ] 发布时间:2022-04-19 15:49:49 来源: 发布人:hzd
国  家 统 计  局
             文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统字〔2007〕169号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建立煤炭地区间调入与调出统计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工交办)、煤炭局,中国煤炭运销协会,中煤集团、神华集团:

  根据报经国务院批准的《建立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实施方案》要求,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在全国实施煤炭地区间(省际)调出与调入统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目的

  建立煤炭地区间调出与调入统计的目的,是从煤炭生产、流通环节,按照能源供应核算方法,满足地区能源消费总量核算的需要,同时为制定能源发展战略、调控煤炭供需平衡提供重要基础信息。

  二、工作组织

  由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部署,中国煤炭运销协会承担具体实施工作,包括报表布置、收集、审核和汇总等。

  各省(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名称见附件1)具体负责辖区内煤炭地区间调出与调入统计的组织实施、报表布置、收集、审核和汇总上报工作,按要求向中国煤炭运销协会报送报表。

  三、数据报送

  原国有重点煤矿和年产量500万吨及以上的其它煤炭生产、经销企业同时分别向地方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中国煤炭运销协会报送报表;其他煤炭生产、经销企业向地方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报送报表。

  省级报表综合单位的汇总范围是全部煤炭生产、经销企业,各省(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按此汇总范围向中国煤炭运销协会报送综合报表。

  煤炭地区间调出调入报表为月报,调查表式见附件2。

  四、措施保障

  一是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工交办、煤炭局)、统计局,要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有关煤炭统计工作,按照文件各项要求协调好各方面工作关系,落实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责任,保障工作渠道顺畅。

  二是加强统计能力建设。各级负责煤炭行业管理,承担煤炭地区间调出与调入统计的责任单位要建立必要的工作规范、制度和工作考评机制;配置相对固定的统计人员,并加强业务培训,逐步提高各级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技能;加强数据审核,保证统计数据质量。

  三是强化统计基础工作。各煤炭生产、流通企业要加强企业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必要的生产、销售统计台帐,按要求填报和报送相关统计报表,保证报送数据的准确、及时。

  附件:
  1.各省(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2.表式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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