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未按要求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已经复工复产的煤矿企业将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申请复工复产的煤矿企业将不予批准复工复产。”这是日前河南省禹州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对煤矿企业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提出的要求。
为认真贯彻落实好各级关于农民工工资保障精神,进一步落实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的主体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切实抓好全市煤炭企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禹州市煤矿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实施方案》要求,“五一”前夕,禹州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向局直各部门、各行政执法中队、各驻矿安监站、各省属煤业集团禹州区域公司、各煤矿企业印发了《关于煤矿企业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通知》,要求各煤矿企业于5月30日前,与禹州市矿群问题处理办公室签订“工资支付保障承诺书”,并足额缴存150万元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如未按要求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已经复工复产的煤矿企业将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申请复工复产的煤矿企业将不予批准复工复产。
(河南省禹州市煤炭工业管理局 贺景昌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