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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章程
字号:[    ] 发布时间:2022-04-29 10:46:53 来源:中国煤炭工业协会 发布人:高玉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 CHINA NATIONAL COAL ASSOCIATION(缩写:CNCA)。
第二条 本会是由煤炭企业、事业单位、有关组织及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履行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职责,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会员、行业、政府和社会服务;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一流行业协会,为推动现代煤炭经济体系建设,实现煤炭工业高质量发展而努力奋斗。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行业自律,制订并组织实施自律性管理制度和职业道德准则,受政府委托开展企业信用评价,推动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二)开展调查研究,反映行业、会员诉求,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参与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等的研究、制定;
(三)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研究提出行业转型升级、建设现代煤炭经济体系的思路和建议,推进煤炭智能绿色开采、清洁高效利用与美丽矿山建设;   
(四)推动煤炭市场体系建设,开展行业市场监测与预警研究,协助政府做好产运需衔接和运行协调,发布煤炭市场指数,举办全国煤炭交易会;
(五)根据授权开展行业统计,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推进行业两化融合,为会员、政府和社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六)推进行业科技进步,提供行业技术咨询与服务,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组织行业科技成果评奖并推荐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开展知识产权服务、新技术推广和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七)参与组织制修订煤炭工业国家和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负责社团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实施监督,参与行业资质认证,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和企业标准化工作;
(八)协助政府做好煤矿瓦斯治理协调工作,做好安全高效矿井建设评审工作,组织行业典型经验交流;
(九)受政府委托组织开展行业教育培训和职业资格认证,开展行业人力资源队伍研究和需求信息发布,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素质;
(十)推进行业思想政治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助推行业公益事业发展,引导会员单位履行社会责任;
(十一)按规定开展行业劳动模范、先进会员单位和个人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十二)联系相关国际组织、政府机构,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举办国际会议及展览,为会员对外交往活动提供服务;
(十三)经批准主管、主办相关行业刊物、网站与数字媒体,开展行业宣传;
(十四)承担政府和群团组织授权、委托的其它事项,接受会员和社会的委托提供有关专项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行规行约;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
会员1年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退会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及会费管理办法;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或免职;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二)贯彻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督促检查落实情况; 
(三)按照有关制度和规定签署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提出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会议议题的建议;
(四)其他理事会授权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8年10月16日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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