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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低热值煤发电项目核准实施方案
字号:[    ] 发布时间:2013-08-14 00:00:00 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人:黄振东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低热值煤发电项目核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相关企业集团:
  充分利用我省丰富的低热值煤资源,大力发展低热值煤发电,对促进节能减排、改善生态环境、调整能源结构,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2013年6月,国家能源局印发了《关于同意委托山西省核准低热值煤发电项目的函》(国能电力〔2013〕228号),委托我省负责“十二五”低热值煤发电项目规划布局及核准工作。这是国家行政审批制度的重大改革,也是电力项目核准有史以来最大容量的委托授权,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我省的高度信任和大力支持。各地政府、各职能部门、各企业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这项工作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的认识,明确责任,集中力量,健全核准工作制度,实现项目核准过程的科学化、规范化、透明化,优质高效地完成受托核准工作。
  现将《山西省低热值煤发电项目核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13年8月7日


山西省低热值煤发电项目核准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国家能源局《关于同意委托山西省核准低热值煤发电项目的函》(国能电力〔2013〕228号)和《关于促进低热值煤发电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能电力〔2011〕39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低热值煤发电是我省加快推进电力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实现高碳产业低碳发展、黑色产业绿色发展的重要途径,关系到全省“十二五”电力目标实现和山西综合能源基地的顺利建成,对于全省能源产业转型、循环经济发展、生态环境治理、土地节约、能源利用效率提高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省受托核准低热值煤发电项目,是行政审批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是国家支持山西综改试验、转型跨越的一项重大举措;对我省来说,是机遇、是考验、更是一项重大的责任。
    二、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转型发展、跨越发展的要求,依托丰富的低热值煤资源,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标准,规范程序,公开公正,择优竞争,推动低热值煤发电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三、领导机构
    成立山西省推进低热值煤发电项目工作领导组(以下简称省领导组)。组长由分管副省长担任,副组长由省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省经信委、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煤炭厅、省地震局、山西电监办、省重点办、省电力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省领导组主要职责:指导全省推进低热值煤发电项目的各项工作;研究制定全省推进低热值煤发电项目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低热值煤发电项目建设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安排部署低热值煤发电专项工作;督促和检查各成员单位、各地区推进工作及配套政策落实情况,督办其他重点事项;不定期召开会议对推进低热值煤发电项目工作进行研究部署。
    四、工作机构
    省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和环保组、国土组、水利组、煤炭组、市场电网组、技术组、监督组等7个专业组。办公室内设综合、规划、政策法规3个工作小组。办公室主任由省发展改革委分管负责人担任,各专业组组长由对应厅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对应厅局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对应厅局相关处室人员组成。
    办公室主要职责:承担省领导组日常工作,督办落实省领导组决定;负责草拟省领导组相关文件材料;跟踪、汇集低热值煤发电项目核准综合进展情况,分析核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情况,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并报省领导组审定;负责省领导组相关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与省领导组成员单位的联系沟通;不定期编发低热值煤发电项目进展情况简报;规划布局低热值煤发电项目;研究制定与低热值煤发电相关的政策措施和处理法规事务;完成省领导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各专业组主要职责:从各自职能和专业的角度对低热值煤发电项目审核把关;协助项目单位办理相关支持性文件;研究制定与低热值煤发电相关政策措施和规划布局。
    五、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9号令)及《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
    六、产业政策依据
    依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同意委托山西省核准低热值煤发电项目的函》(国能电力〔2013〕228号)、《关于促进低热值煤发电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能电力〔2011〕396号)和《山西省低热值煤发电“十二五”专项规划》、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关于山西省低热值煤发电“十二五”专项规划的评估报告》(咨能发〔2012〕2480号)。
    七、准入条件
    (一)布局在国家批复的煤炭规划矿区内,且矿区内低热值煤发电项目装机容量与低热值煤资源量相匹配。
    (二)用于发电的低热值煤燃料主要为煤泥、洗中煤和收到基热值不低于5020千焦(1200千卡)/千克的煤矸石。
    (三)布局应依托大型洗煤厂(群),依托多个洗煤厂的项目,燃料运输距离不应超过30公里。
    (四)合理运输距离范围内原则上不重复规划建设低热值煤发电项目。
    (五)以煤矸石为主要燃料的,优先选用国产大型循环流化床锅炉,入炉燃料收到基热值不高于14640千焦(3500千卡)/千克;以洗中煤、煤泥为主要燃料的,可考虑采用高效煤粉炉,入炉燃料收到基热值不高于17570千焦(4200千卡/千克)。
    (六)选用单机容量30万千瓦级或以上的机组,所选设备需经实践证明技术成熟可靠,且设备制造商有定型产品和良好业绩。
    (七)使用空冷机组,电厂生产用水限制使用地表水,严禁使用地下水。
    (八)同步建设全封闭煤场和高效脱硫脱硝及除尘设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排放标准,粉煤灰和废渣实现综合利用。
    (九)原则上应采用煤矿、洗煤厂和低热值煤电厂为同一投资主体控股的煤电一体化模式,鼓励煤炭和电力企业通过资产重组、交换股份等方式实现煤电一体化。
    (十)项目投资主体在省内有良好的燃煤火电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业绩。
    八、优先原则
    (一)建设高效环保设施,污染物排放可以达到特别排放限值标准的项目优先。
    (二)在工业园区或循环经济园区,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高载能下游产业链的项目优先。
    (三)属热电联产项目或能够兼顾周边工业园区和城市集中供热需要的项目优先。
    (四)在省内有良好的低热值煤发电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业绩的企业、扩建项目特别是公用基础设施已建成的扩建项目优先。
    (五)靠近大型煤矿,依托大型骨干洗煤厂,所用燃料采用皮带运输的项目优先。
    (六)外送电市场和通道已落实的项目优先。
    (七)使用城市中水和矿井水的项目优先。
    (八)不占或少占耕地、集约节约用地、使用工矿废弃用地和未利用土地的项目优先。
    (九)各项前期工作深入扎实,支持性文件齐备且层级较高的项目优先。
    (十)大容量、高参数机组的项目或示范项目优先。
    九、择优办法
    省领导组将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竞争”的原则另行制定择优办法。
    十、开展前期工作程序
    上报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在5个工作日内初审后,提交各专业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联审核,审核后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提交省领导组审定。
    省领导组审定通过的项目,项目的控股投资主体、项目单位、所在地市政府等单位要签署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燃煤火电项目承诺书,承诺在取得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文件后一个月内开展“五通一平”和实质性建设准备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前期工作。
    项目单位签署承诺书后,由省发展改革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同意项目开展前期工作文件(即“路条”)。
    十一、核准程序
    完成前期工作、申报核准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和相关支持性文件经省发展改革委在10个工作日内初审后,由各专业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联审核,最后报请省领导组研究审定。
    省领导组同意核准的项目,由项目的控股投资主体、项目单位、所在地市政府等单位签署新核准燃煤火电项目建设承诺书,承诺一个月内必须浇筑第一罐混凝土,在合理工期内建成投运。 
    项目单位签署承诺书后,由省发展改革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核准文件,同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保部、水利部、国家能源局和国家电网公司等相关部门。
    十二、项目申请报告
    申请核准的低热值煤发电项目应当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具备甲级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
    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内容为:项目单位情况、拟建设项目情况、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生态环境影响分析、节能分析、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等。
    申请核准的低热值煤发电项目,应当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并附所需支持性文件或资料。项目申报企业应当对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十三、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支持性文件
    (一)国土资源部关于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复函;
    (二)环保部关于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三)水利部关于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四)国家电网公司关于项目接入电网意见的函;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确认的咨询机构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意见;
    (六)流域水利管理部门(黄委、海委)关于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批复;
    (七)所在地军级部队管理部门关于项目选址的复函;
    (八)所在地机场(通用、军事)管理部门关于项目选址的复函;
    (九)铁路管理部门对铁路运力的承诺和对铁路专用线准入的行政许可证。
    十四、省内支持性文件
    (一)省发展改革委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文件、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热电联产专项规划批复和热网可研的批复;
    (二)省国土资源厅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的备案登记表、项目用地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
    (三)省环保厅对关于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核定;
    (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项目选址意见书;
    (五)省水利厅关于项目用水指标的批复和取水申请的意见;
    (六)省地震局关于项目抗震设防要求的通知;
    (七)省文物局关于做好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
    (八)省安监局关于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和关于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的备案;
    (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项目公路运输方案的批复;
    (十)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申请核准文件;
    (十一)中水管理部门中水使用协议;
    (十二)项目所在地政府关于项目实施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批复。
    十五、其他支持性文件
    (一)企业申请核准文件;
    (二)银行贷款承诺;
    (三)企业投资协议;
    (四)煤炭企业供煤协议;
    (五)企业粉煤灰综合利用协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十六、动态调整
    对取得“路条”后不抓紧开展前期工作、未能按期开展“五通一平”、核准后未按时开工、开工后未按合理工期投资建设的项目,经省领导组同意,对项目投资主体进行优化调整。
    “路条”项目在推进过程中因种种原因不具备建设条件,在项目规模不变的前提下,经省领导组同意,在16个矿区内进行优化调整,另行选择项目建设。
    十七、项目验收
    项目建成投产后,由省领导组办公室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确认项目建设是否符合项目核准文件的各项要求,并将验收结论报省领导组。
    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方可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
    项目生产运行过程中,省领导组办公室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定期年度核验。对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核准要求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取消其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
    十八、监督管理
    监察部门全程督查。为保证全省低热值煤发电产业健康发展并取得实效,监察部门要对项目核准、建设、运行、管理等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全方位的督察,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督察。对前期工作进展过慢、建设周期过长、工程质量低劣、安全生产运行管理不到位以及为项目推进设置障碍的单位和部门的有关责任人要进行问责。具体监督管理办法由省领导组下设的监督组另行制定。
    十九、奖励办法
    在保证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的前提下,2×30万千瓦级项目须在18个月内建成投运,2×60万千瓦级项目须在24个月内建成投运。对按期投运的项目,在试运行阶段享受标杆电价,试运行阶段的临时电价与标杆电价的差额由财政补贴,并按照机组容量给予100~200万元资金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省领导组办公室另行制定。
    二十、惩处措施
    对未能兑现已签订承诺书内容、前期工作推进周期过长或建设周期过长的项目,经省领导组同意,对项目单位所属集团和项目所在市的其他电力项目实行限报限批,并在其投运后对其发电量实施惩罚性减扣。具体惩处措施由省领导组办公室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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