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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档案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度档案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字号:[    ] 发布时间:2023-03-15 11:01:08 来源:国家档案局 发布人:马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各副省级城市档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档案部门,中央军委办公厅保密和档案局,各人民团体档案部门,各中央企业档案部门,中国人民大学档案学院:
 
  2023年是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档案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档案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十四五”全国档案事业发展规划》,着眼于重点领域档案工作和实际需求,进一步加强档案行业标准化建设,增加档案行业标准有效供给,加快构建高质量发展的档案标准体系,助力档案事业现代化和高质量发展。现将本年度档案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立项重点
 
  1.档案基础业务及实践急需方面
 
  档案收集,档案保管保护,档案价值鉴定,档案销毁,档案开放审核,档案利用服务,档案编研,档案资源调查,重要民生档案、经济科技档案管理,红色档案资源管理,医疗健康档案、建设项目档案、社交媒体档案、重大活动和重特大事件档案相关规范等。
 
  2. 档案信息化建设方面
 
  电子档案管理,数字档案馆(室)建设,档案数字资源长期保存和备份,档案数字资源共享利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在档案管理和开发利用中的应用等。
 
  3. 其他方面
 
    档案基础术语等档案工作基础类标准、老旧需修订的标准等。
 
  二、立项申请及要求
 
  1.申报单位须填写《档案行业标准项目申报表》(见附件),连同标准草案于2023年4月7日前报送全国档案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邮箱:fgbzc@saac.gov.cn;
 
  2.申报项目经全国档案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年会审查,结果将通过国家档案局网站公布;
 
  3.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档案行业标准的编写规则按时完成制修订任务,并在立项后18个月内将标准送审稿报全国档案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原则上,标准送审稿连续2次未通过全国档案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标准项目自动终止。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的,应作出书面说明,服从全国档案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该项目作出的调整,一般5年内不得再承担档案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联系人:宋香蕾
 
  联系电话:010-55605238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9号国家档案局
 
  邮    编:100037
 
 
 
 
 
                             国家档案局办公室
 
                              2023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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