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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行业高级职业经理人申报条件及补充说明
字号:[    ] 发布时间:2018-05-18 00:00:00 来源:国家煤炭工业网 发布人:

  一、煤炭行业高级职业经理人申报条件
  根据《煤炭行业职业经理人执业资格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行业标准:MT/T1031-2006,国家备案号:18845-2006),申报煤炭行业高级职业经理人,必须具备下述条件之一:
  6.3.4.1.a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煤炭企业管理工作岗位满10年,现受聘于企业经理级或规模以上企业部门经理级以上管理岗位,并有3年以上的任职经历。
  6.3.4.1.b 取得中级职业经理人资格认定证书4年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现受聘于企业经理级或规模以上企业矿(厂、处)级管理岗位,并有3年以上的任职经历;
  6.3.4.1.c现任集团公司董事长(含副职)、总经理(含副职)或相同职级的高级管理人员。
  6.3.4.1.d 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被评为全国煤炭工业优秀企业家或双十佳矿长。
  二、关于申报条件的补充说明
  根据前十一次高级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评审会议纪要,对煤炭行业高级职业经理人申报条件作如下补充说明:
  1、鉴于在煤矿实际生产中,书记、工会主席等岗位管理人员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及煤矿经营管理人员岗位轮换频繁两方面因素,同意书记、工会主席等岗位管理人员申报职业经理人。
  2、申报人员如果在矿处级正职岗位上任职不到三年,但在副职岗位上任职超过五年的,认定时视同正职年限已够。
  3、年龄在50岁及以上的申报者和经营管理业绩特别突出的申报者,在职称、学历等申报条件上可适当放宽。
  4、对大型企业的界定应从企业规模、效益等指标来判断,不应看企业是国有还是私有,凡进入煤炭企业百强的单位都算作大型企业。
  5、对当年由于职称、学历等原因没有评上高级的申报者,如果下年条件达到,可不再参加培训,直接参加高级职业经理人认证评审。对于任职年限达不到者,可先认证、缓公布。
  6、6.3.4.1.b 中职务条件可放宽至企业副经理级或规模以上企业副矿(厂、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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