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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信息化分会工作规则》(修订草案)的说明
字号:[    ] 发布时间:2009-06-19

(2009年6月18日)

一、工作规则修订的必要性
    原《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信息化分会章程》(以下简称“原章程”)是根据《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民政部印发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起草,经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信息化分会(以下简称“分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经过几年来的实践,原章程基本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对分会工作的要求,对于指导分会工作、规范会员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
    几年来,分会按照原章程,坚持依法办会,不断深化内部改革,加强自身建设,各方面工作取得了很大进步,分会面貌发生了较大变化。分会的发展定位逐步明确,业务范围逐步扩大,内部运作越来越规范,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在行业和社会中的地位逐步提高,得到会员单位的信赖,政府部门的认可和社会的关注。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迅速,煤炭工业和行业协会的发展环境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近几年,煤炭工业得到长足发展,煤炭产量持续增长,生产技术水平逐步提高,行业改革不断深入,产业产品结构逐步优化,煤矿安全生产条件有所改善,行业信息化建设和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组织建设,国家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制度和办法,对协会/分会发展和改革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按照要求,分会原章程的部分内容亟待调整和完善。为适应形势的发展和要求,更好地发挥分会作用,规范分会行为,我们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对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管理的最新规定,将原章程改称为《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信息化分会工作规则》(以下简称“工作规则”),并且按照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规范和发展行业协会的精神和有关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结合分会实际情况,提出了工作规则修改意见,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了讨论和征求意见,最终形成了工作规则修订草案。与此同时,我们还按照规定将工作规则报送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并通过了工业协会的预审。
二、工作规则修订的参照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三)《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四)《煤炭产业政策》
    (五)《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六)《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八)《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规范行业协会运作暂行办法》
    (九)《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十)《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
三、工作规则修订的原则
      (一)稳定性原则
    充分考虑工作规则的连续性,尽量少做改动。对实践证明是成熟的、需要通过工作规则加以规范的、非改不可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二)规范性原则
    为加强管理,规范分会运作,不断自我完善提高,修改后的分会工作规则进一步规范了分会名称、性质和领导单位。
    (三)与时俱进原则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煤炭工业的进步,行业信息化建设面临的形势任务与分会的工作重点都发生了变化,这就要求我们在修改工作规则时与时俱进,不断充实新的内涵。修改后的工作规则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六中全会和十七大有关规范和发展行业协会的精神、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新修订的《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章程》,进一步完善了分会在新时期的职能、任务和目标,为分会的改革和发展明确了方向。
四、章程修订的具体内容
    经反复修改,分会工作规则各条款做了适当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1、“本会”一律修改为“本分会”。
    2、本分会简称由“中国煤炭信息化分会”修改为“中煤信息化分会”。
    3、英为名称及简称由“hlformatization Branch of national Coal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ITBCNCA)”修改为“Informationization Branch of China National Coal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IBCNCA)”。
    4、第二条由“全国性、行业性、综合性、非营利的社团组织”修改为“行业性、专业性、非营利的社团组织”。
    5、第三条修改为“按照《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章程》和煤炭信息化工作的特点,本分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法令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信息化和其他产业政策,推进煤炭工业信息化发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政府决策和煤炭信息化事业的发展服务。”更加全面准确地阐述了分会在新形势下的宗旨和发展目标。
    6、第四条根据机构改革变化,将本分会主管单位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两家修改为由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直接领导。
    7、第七条本分会的业务范围第五款由“答复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咨询”修改为“受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进行咨询服务”。
    8、将“会长”、“副会长”、“会长办公会”统一修改为“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长办公会”。

 
责任编辑: 靳莉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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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链接:
·煤炭工业推进“两化融合”指导意见 [2009-07-02]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信息化分会工作规则 [2009-06-19]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信息化分会工作规则》(修订草案)的说明 [2009-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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