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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企业安全费用如何提取和使用?
字号:[    ] 发布时间:2019-07-16 00:00:00 来源:应急管理部 发布人:黄振东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征求《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应急厅函〔2019〕428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资委办公厅,能源局综合司、国防科工局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监局,各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管理制度,我部组织对财政部、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电子版请在应急管理部政府网站“征求意见”栏目下载)。现印送你单位征求意见,请认真研究,并于7月30日前将修改意见及电子版反馈我部规划财务司。联系人及电话:刘艳军,010-64463486;袁秀清,010-64464586。电子邮箱:zhaofl@chinasafety.gov.cn

附件:1.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征求《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2.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有关修订情况的说明

      3.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修订前后条文对照表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2019年7月8日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依据和目的】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冶金和有色金属、机械制造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安全费用定义及管理原则】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行业属性内涵】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物品。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是指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物品。

  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铁路运输、城市轨道交通、水路运输、管道运输。道路运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道路旅客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铁路运输是指以火车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包括高铁和城际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是指依据城市交通总体规划的要求,设置全封闭或部分封闭的专用轨道线路,以列车或单车形式运送相当规模客流量的公共交通(包括地铁、轻轨、单轨、有轨电车、磁浮、自动导向轨道、市域快速轨道);水路运输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及港口装卸、堆存;管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为工具的物资运输。

  冶金和有色金属是指从事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生产活动。

  机械制造是指各种动力机械、冶金矿山机械、运输机械、农业机械、仪器、仪表、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石油炼化装备及其他机械设备的制造活动。

第二章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五条【煤炭生产企业提取标准】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元;

  (二)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

  (三)露天矿吨煤5元。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非煤矿山开采企业提取标准】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每吨原油17元;

  (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10元;

  (四)核工业矿山,每吨25元;

  (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2元,地下矿山每吨4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1元;

  (七)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1.5元。

  本办法下发之日前已经实施闭库的尾矿库,按照已堆存尾砂的有效库容大小提取,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每年提取5万元;超过100万立方米的,每增加100万立方米增加3万元,但每年提取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八)地质勘探单位安全费用按地质勘查项目或工程总费用的2%提取。

  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标准】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矿山工程为3.5%;

  (二)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3%;

  (三)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为2.5%;

  (四)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2%。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应当在编制工程造价时包含并单列安全费用,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在施工生产过程中,结合工程造价时计取的安全费用,根据实际工程建设前期所需、完工程度进行提取。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八条【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提取标准】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5%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25%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六)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对于危险品生产与销售一体化的企业,其销售环节提取安全费用时,以上年实际营业收入扣除内部生产与销售环节之间的互供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上述标准分月计提。

  第九条【交通运输企业提取标准】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

  (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

  第十条【冶金和有色金属企业提取标准】冶金和有色金属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5%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25%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六)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一条【机械制造企业提取标准】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35%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25%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六)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01%提取。

  第十二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提取标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的,按照4.0%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3.5%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5%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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