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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安全保障程度从高到低 太原市煤矿实施分类监管
字号:[    ] 发布时间:2020-06-03 10:34:22 来源:太原晚报 发布人:刘一鸣

《太原市煤矿分级分类安全监管监察实施细则》6月2日公布。全市煤矿按安全保障程度从高到低确定为A、B、C、D四类,实施差异化、有针对性的安全监管。

煤矿分类,就是以安全风险管控为主线,综合考虑煤矿安全管理、开采技术条件、安全诚信等因素,将全市煤矿按安全保障程度从高到低确定为A、B、C、D四类。其中,A类煤矿为安全保障程度较高的煤矿,B类煤矿为安全保障程度一般的煤矿,C类煤矿为安全保障程度较低的煤矿,D类煤矿为长期停产停建煤矿。煤矿分类每年进行一次,在年度内实行动态管理。

对A类煤矿,实行激励政策:因其他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采取区域政策性停产措施时,原则上不纳入停产范围;停产后复产验收时,优先予以复产验收;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市、县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根据煤矿分类类别,实施差异化、有针对性的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如,对A类煤矿,实行服务指导,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对D类煤矿,实行巡查盯守,电力部门停限电,公安部门停供火工品,直接负责安全监管的部门派专人进行巡查或盯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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