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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救护队标准化考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字号:[    ] 发布时间:2022-07-07 09:13:07 来源:应急管理部 发布人:高玉洁

​关于公开征求《矿山救护队标准化考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2021年12月24日,应急管理部第5号公告发布了《矿山救护队标准化考核规范》(AQ/T1009-2021,以下简称《考核规范》)。为加强考核组织领导工作,保持标准化考核工作有效衔接,全面提高矿山救护队专业水平,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牵头、应急管理部矿山救援中心组织起草了《矿山救护队标准化考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8月6日。反馈意见请填写《矿山救护队标准化考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表(见附件3),将电子版发送至邮箱(Lsm7216@126.com)。联系人及电话:李树明,010-64464257、64463754(传真)。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综合部
2022年7月6日


矿山救护队标准化考核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矿山救护队标准化考核工作,全面提高矿山救护队整体建设水平和综合应急救援能力,及时高效处置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根据《矿山救护规程》(AQ1008-2007)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矿山救护队标准化考核执行《矿山救护队标准化考核规范》(AQ/T1009-2021,以下简称《考核规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矿山救护大队和独立中队标准化考核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应急管理部矿山救援中心负责矿山救护队标准化考核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区、市)应急管理厅(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矿山救援管理机构(以下统称省级矿山救援管理机构),分别负责本地区非煤矿矿山救护队和煤矿矿山救护队的标准化考核组织管理工作,也可组成联合考核组共同组织,避免重复考核。
  第六条 矿山救护队标准化考核实行分级考核,应急管理部矿山救援中心负责考核一级矿山救护队,省级矿山救援管理机构负责考核二、三级矿山救护队。两年为一个考核周期,第一年组织考核定级,第二年重点检查督导。
  第七条 独立中队、矿山救护大队直属中队和驻矿中队应每季度组织一次标准化自评,矿山救护大队应每半年组织一次标准化考核。矿山救护队依托单位应将队伍标准化纳入企业标准化一并布置考核。
  第八条 省(区、市)应急管理厅(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应加强矿山救护队标准化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考核专家库,保障考核经费。
  第三章 考核流程
  第九条 矿山救护队标准化考核按照“自评申报、初审、考核、公示、公告”的程序进行。
  (一)自评申报。矿山救护队申报标准化等级须具备《考核规范》明确的等级条件,于考核当年3月底前,向省级矿山救援管理机构提交自评申报材料。新建矿山救护队符合条件的可随时申报;考核周期第二年,二、三级矿山救护队满足上一个等级条件的,也可提前申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矿山救护队组建单位(主管单位)意见;
  2.矿山救护队自评得分情况;
  3.队伍组织机构及在册人员统计表;
  4.队伍规章制度目录清单;
  5.矿山救护队负责人(包括队长、副队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和中队技术员)及部门(科室)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复印件;
  6.人员培训、考核情况登记表;
  7.主要救护装备清单、训练场地及设施情况说明;
  8.矿山救护队所有人员工伤保险和救护队指战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登记表及保单复印件;
  9.全体人员体检情况统计;
  10.服务矿山企业数量及简要情况,服务矿井救护协议签订情况,主要系统图纸及应急预案(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更新管理情况;
  11.考核周期内队伍参加事故抢险救援及处置情况;
  12.矿山救护队依托单位将矿山救护队标准化纳入企业标准化同规划、同考核、同总结、同奖惩有关情况。
  (二)初审。省级矿山救援管理机构于4月15日前完成初审,初审期间可结合实际开展现场检查抽查工作。经初审符合申报一级矿山救护队条件的,于4月20日前报应急管理部矿山救援中心复审。
  (三)考核。标准化考核工作原则上于5至10月期间组织开展。
  1.应急管理部矿山救援中心和省级矿山救援管理机构分别按照程序和要求组织考核工作。因特殊原因,应急管理部矿山救援中心无法组织一级矿山救护队标准化考核时,可委托相关省级矿山救援管理机构组织考核。
  2.对考核未达到相应申报等级的队伍,按实际考核成绩评定等级;现场考核时发现实际情况与自评申报明显不符,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且问题严重的,视情在原等级基础上降低等级或取消等级。
  3.考核应坚持回避制度,凡与被考核矿山救护队有工作关系的专家及有关人员均应回避,力求结果公平公正。
  4.未达到三级条件的矿山救护队,则不予评级。
  (四)公示。考核等级为三级及以上的矿山救护队应于11月底前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官方网站公示一级矿山救护队考核结果,省(区、市)应急管理厅(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官方网站公示二、三级矿山救护队考核结果。
  (五)公告。12月底前,上述单位的官方网站分别对公示无异议的矿山救护队进行公告确认。
  第十条 省级矿山救援管理机构应于年底前将矿山救护队标准化考核组织开展情况及公告确认的二、三级矿山救护队名单报应急管理部矿山救援中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应急管理部矿山救援中心重点对一级矿山救护队标准化等级运行情况进行检查抽查,同时对省级矿山救援管理机构组织矿山救护队开展标准化考核及日常监督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督查。
  第十二条 省级矿山救援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一、二、三级矿山救护队的动态管理、过程监督和跟进考核,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三条 省级矿山救援管理机构应于考核周期第二年,组织对辖区内矿山救护队进行全面检查或重点抽查,跟进检查矿山救护队等级运行情况。检查发现的问题,应责令矿山救护队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不能立即整改或按期整改不到位的,应约谈矿山救护队主要负责人及其依托单位负责人,并视情降低等级或按不达标认定。
  第十四条 省级矿山救援管理机构应重点加强一级矿山救护队及新建评级、升级或降级矿山救护队的监督管理。发现一级矿山救护队存在不符合等级条件的问题,应及时报应急管理部矿山救援中心组织检查考核并重新定级。
  第十五条 考核周期内,矿山救护队因人员、装备、设施和工作性质等基础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或因管理不到位等原因发生重大问题的,矿山救护队要及时向依托单位报告。省级矿山救援管理机构应及时组织开展检查考核定级等工作,不受考核周期限制。
  第十六条 矿山救护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不经考核直接降低或取消该队伍等级。一级矿山救护队降低或取消等级由应急管理部矿山救援中心核查确认。
  1.实施矿山事故救援时,响应命令不及时、推诿拖延、临阵退缩或者拒不执行救援命令的;
  2.在矿山事故救援中玩忽职守、贻误战机、谎报灾情、隐瞒事实真相,造成严重后果的;
  3.开展安全技术服务工作中,出现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等行为,造成严重影响的;
  4.签订的救援服务协议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要求的;
  5.无特殊情况不参加矿山救护队标准化考核工作的;
  6.其他严重问题。
  第十七条 因第十六条相关行为被降低或取消等级的队伍,可于下一个考核周期再次申请考核评定;因其他情况降低等级或取消等级的矿山救护队伍,应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考核评定。取消等级的矿山救护队不得开展事故救援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省级矿山救援管理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矿山救护队标准化考核实施细则。同时,可参照《考核规范》与本办法加强兼职矿山救护队的考核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应急管理部矿山救援中心负责解释,自202X年X月X日起施行。

《矿山救护队标准化考核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截止2021年底,全国矿山专业救护队共有468支、26755人(另有兼职矿山救护队957支、15742人)。矿山救护队伍开展标准化考核,是提高队伍管理水平、技术水平、装备水平、训练水平及综合应急救援能力的重要措施,对于全面加强队伍建设和管理,大力提升队伍实战能力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推进《矿山救护队标准化考核规范》(AQ/T1009-2021,以下简称《考核规范》)有效落实,现就编制起草《矿山救护队标准化考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考核办法》)进行简要说明。
  一、编制背景
  制定《考核办法》,主要是考虑三个方面的因素:
  (一)保持标准化考核工作有效衔接。应急管理部于2021年12月24日发布了新修订的《矿山救护队标准化考核规范》,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按照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煤矿分技术委员会主管单位(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审核意见,《考核规范》从标准本身的严谨性和规范性出发,将原《规范》中关于组织考核的相关内容“独立中队、大队所属中队应每季度组织一次标准化自评,大队应每半年组织一次标准化自评。省级矿山救援管理机构应每年组织一次标准化考核,国家矿山救援管理机构适时组织标准化考核”删除,并修改为“应当按规定定期组织开展标准化考核工作”。根据此修改情况,就需要及时制定《考核办法》,与《考核规范》配套衔接起来,推动《考核规范》有效落实。
  (二)进一步加强考核组织领导工作。作为推荐性行业标准,《考核规范》的内容主要体现考核标准及评分办法,对怎么推进落实、如何组织考核、如何加强管理以及应急管理部矿山救援有中心、省级矿山救援管理机构在标准化考核中应承担的职责等均无法作以明确。以上相关职责内容虽然在原《规范》中有所体现,但从近年来标准化考核实际情况看,还存在坚持标准不严格、随意提高队伍等级、考核流于形式等问题。这次制定《考核办法》时,在延续过去多年实践经验基础上,也针对上述问题从制度机制层面加以改进,主要是进一步强化了应急管理部矿山救援中心的组织指导作用,明确了省级矿山救援管理机构的组织管理及监督检查职能,并从实行分级考核、明确考核周期等层面进行了改革创新,努力推动标准化考核工作创新发展。
  (三)全面提高矿山救护队专业水平。近些年,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虽然整体下降,但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加强矿山救护队建设发展仍是长期任务,同时也是适应“全灾种、大应急”形势需要,打造“一专多能”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的前提和基础。《考核办法》从队伍自评申报等整个考核过程进行全流程设计,尽力保证考核结果公开公平公正,通过考核定级体现队伍的建设层次和发展水平。同时,一个考核周期内通过加强动态监督管理、全程检查抽查,加强队伍等级运行期间的过程管理,持续巩固提高矿山救护队的建设发展,不断提高队伍的综合应急救援能力。
  二、《考核办法》起草情况
  2021年,结合应急管理部业务司局对《考核规范》的审核进度,应急管理部矿山救援中心在审核后期开始着手研究《考核办法》起草工作。前期工作共分三个阶段:一是先期征求意见阶段。2021年10月,应急管理部矿山救援中心组织省级矿山救援管理机构围绕制定《考核办法》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共有29个单位提出建议100余条。二是编制起草阶段。2021年11月开始,根据各单位提出的初步意见建议,结合原《规范》施行多年实践经验,开始《考核办法》编制起草工作,于2021年12月上旬形成初稿,经小范围多次征求相关省级矿山救援管理机构意见建议并修改完善后形成征求意见稿。三是征求意见阶段。1月27日第一次征求省级矿山救援管理机构的意见建议,共收到18个省级机构反馈意见建议40条,采纳18条。2月10日,开始征求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各部门的意见,收到意见建议15条,采纳8条。2月18日,第二次征求省级矿山救援管理机构的意见,征求意见建议2条,多数单位无意见。3月15日,提交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主任业务办公会审议,原则通过。
  2022年5月,根据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意见,将《考核办法》按应急管理部规范性文件履行发文程序。5月5日,书面征求各省(区、市)应急管理厅(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意见,共收到25个单位意见建议65条,29个单位无意见。经综合衡量,65条意见建议中采纳14条,部分采纳15条,未采纳36条。未采纳的意见建议均形成了文字说明。以上意见建议未采纳部分,通过电话、工作微信群或当面向有关单位和相关处室作了解释说明。
  三、《考核办法》主要内容
  《考核办法》共5章19条。
  第一章为总则。本章共3条,主要是明确了制定《考核办法》的目的依据及适用范围。
  第二章为组织管理。本章共5条,主要是明确矿山中心和省级机构的职责和考核组织形式;明确了标准化考核实行分级,2 年为一个考核周期;明确了矿山救护大队和独立中队自查自检的时间要求,明确了矿山救护队依托单位也应将队伍标准化纳入企业标准化一并布置考核;提出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国家矿山安监局省级局应加强矿山救护队标准化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建立考核专家库,保障考核经费。
  第三章为考核流程。本章共2条,主要是明确矿山救护队标准化考核按照“自评申报、初审、考核、公示、公告”五个环节推进,并明确了各个环节推进时间及具体要求;明确了标准化考核组织开展情况及考核结果报送相关事宜。
  第四章为监督管理。本章共7条,主要是明确了应急管理部矿山救援中心重点对一级矿山救护队标准化等级运行情况进行检查抽查,同时对省级矿山救援管理机构该项工作组织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督查;明确省级矿山救援管理机构应负责对辖区内所有的矿山救护队进行动态管理、过程监督和跟进考核,跟进检查矿山救护队等级运行情况;明确了对存在问题的矿山救护队,应采取的措施等内容。
  第五章为附则。本章共2条,主要是明确省级矿山救援管理机构应根据本《考核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兼职矿山救护队也可参照加强考核管理;明确了《考核办法》的解释部门及施行时间。
  《考核办法》与过去工作实践相比较,最大区别在于两个方面:一是明确考核周期。原《规范》要求每年考核定级一次,《考核办法》明确2年为一个考核周期,第一年为考核定级,第二年为重点检查,把考核周期拉长,有利于矿山救护队集中更多精力抓好经常性基础性工作,也有利于省级矿山救援管理机构长远谋划、统筹推进矿山救护队建设发展。二是实行分级考核。考虑到一级矿山救护队不仅包括多数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也是跨区域参加矿山事故救援的主力军、尖刀队,《考核办法》明确一级矿山救护队由应急管理部矿山救援中心牵头组织考核定级并公示公告,目的在于统一尺度、严格标准,全面提高一级矿山救护队的整体建设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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