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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征求《煤监系统聘请专家参与安全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字号:[    ] 发布时间:2020-01-14 11:10:00 来源:国家煤矿安监局 发布人:刘一鸣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征求
《煤监系统聘请专家参与安全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煤安监司函办〔2019149
 

各省级煤矿安监局:

  为进一步规范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聘请专家参与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充分发挥技术专家和技术服务机构的作用,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起草了《煤监系统聘请专家参与安全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单位意见,请认真组织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说明理由,于2020120日前以书面或电子文档形式反馈国家煤矿安监局安全监察司。

  联系人:蔡稳成;

  联系电话:010-6446305664464007(带传真);

  电子邮箱:caiwc@chinasafety.gov.cn

  附件:煤监系统聘请专家参与安全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20191226
 

  附件
煤监系统聘请专家
参与安全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我国煤矿灾害和地质条件千差万别,随着采深的增加,各类灾害日趋严重,有的甚至多种灾害风险叠加,安全风险防范难度逐渐增大。同时一些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在煤矿广泛应用。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上与面临的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不相适应,在安全核准、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审查、现场监察执法等监察活动中需要聘请相关技术专家或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支持。为进一步规范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此项工作,充分发挥技术专家和技术服务机构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611号),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实施主体和范围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聘请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参加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监督核查、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审查、煤矿现场监察执法等监察活动,适用本意见。

  二、承接主体要求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固定办公场所的技术服务机构。

  (二)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煤炭行业协会(学会)。

  (三)行业内的技术专家。

  三、实施程序

  委托技术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第三方参加监察活动的,要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严禁转包行为。并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明确所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承接的第三方要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

  聘请行业技术专家参加监察活动的,专家名单应报本单位负责人审查同意。聘请的专家应组成专家组,按照工作任务和目的提交专家意见报告,并签字确认。

  四、第三方机构和专家管理

  (一)第三方机构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的能力,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并符合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

  (二)专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热心煤矿安全生产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熟悉国家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

  3.具有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安全评价师资质。具有丰富现场管理经验和较强专业技术能力的可以放宽到中级技术职称。

  4.具有5年以上从事本专业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或管理工作经历,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技术业务水平;

  5.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三)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可建立统一的专家库,并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四)第三方机构和专家应独立提出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五)第三方机构和专家不得擅自披露被检查单位相关信息,保守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

  (六)遵守回避制度,第三方机构、专家与被检查单位有直接利益关系的,要主动回避。被检查单位提出的正当回避要求,煤监机构要予以采纳。

  (七)第三方机构、专家要遵守廉洁纪律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执行委托任务期间,必须严格遵守煤监系统廉政规定;发现违规行为的,各煤监机构应函告有管理权限的单位予以处理,三年内不得再次邀请其参与监察活动。

  五、资金管理

  (一)所需资金应全部列入预算。

  (二)支付标准由煤监机构根据本地区经济生活水平分别确定。

  (三)聘请的专家差旅费用按聘请单位处级人员标准核算。活动期间专家应按我局监察员标准支付餐费和市内交通费用。

  (四)活动期间,煤监机构可为专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五)对支付到个人的费用采用银行转账方式,发放到本人的个人结算账户。

  六、监督管理

  (一)委托单位与第三方签订合同的,要按照合同要求支付费用,并加强对服务提供全过程的跟踪监督和对服务成果的检查验收。

  (二)聘请的专家参与相关监察活动结束后,聘用单位应及时记录、评价专家工作情况,若有违反规定的情形,应将有关情况报专家库管理单位或记录在案。

  (三)煤监机构发现第三方单位、聘请的专家在工作期间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收受监察对象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应立即停止其参加监察活动,不予采纳已提出的意见,并向有管理权限的部门报告,督促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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