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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印发《关于深化全省煤矿“一优三减”及“四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字号:[    ] 发布时间:2019-11-19 09:07:19 来源: 发布人:刘一鸣

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全省煤矿“一优三减”及

“四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豫煤安监一〔2019〕84号

 各产煤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分局,各省属骨干煤炭企业:

  现将《关于深化全省煤矿“一优三减”及“四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9年10月28日

 

关于深化全省煤矿“一优三减”及“四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深入开展煤矿“一优三减”(优化系统、减水平、减头面、减人员)及“四化”(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具体体现,是强化煤矿安全风险管控和重大灾害治理、遏制煤矿较大以上事故的治本之策,是推进煤矿安全基础建设、推进煤炭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结合《河南省煤矿智能化建设实施方案》,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十九大精神,落实全国煤矿安全基础建设推进大会要求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防范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风险、坚决遏制煤矿较大以上事故发生为重点,深入推进我省煤矿“一优三减”及“四化”建设,强化源头治理,夯实煤矿安全基础,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降低劳动强度,改善作业环境,努力实现我省煤炭工业安全发展、科学发展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建设目标

  全省煤矿到2021年底实现以下目标:

  1.矿井生产系统进一步优化。生产能力120万吨/年及以下矿井原则上一个水平组织生产;生产能力120万吨/年以上矿井同时生产的水平不超过2个。生产能力120万吨/年及以下矿井,实现“一矿一面”;120-300万吨/年矿井,实现“一矿两面”;300万吨/年以上矿井,不超过3个采煤工作面。同时生产的采煤工作面与回采巷道掘进工作面个数的比例控制在1∶2以内。

  2.矿井生产工效明显提升。省骨干煤炭企业骨干矿采煤工作面回采工效达到70吨/工以上;煤巷掘进工效达到0.25米/工以上;岩巷掘进工效达到0.12米/工以上。兼并重组煤矿和地方主体煤矿采煤工作面回采工效达到50吨/工以上;煤巷掘进工效达到0.17米/工以上;岩巷掘进工效达到0.08米/工以上。

  3.矿井采掘机械化程度进一步提高。省骨干煤炭企业骨干矿采煤机械化程度达到100%;煤巷掘进机械化程度达到90%以上,实体煤巷道锚网支护率100%;岩石硬度系数小于5的岩巷掘进机械化程度达到100%。兼并重组煤矿和地方主体煤矿采煤机械化程度达到80%以上;掘进机械化程度达到65%以上;实体煤巷道锚网支护率达到80%以上。可采储量服务年限小于2年的,可以适当放宽,由煤矿企业申请,与地方政府签订协议,地方政府制定关闭退出计划,按时间节点关闭退出。

  4.矿井机电设备实现自动化运行和远程监控、无人值守。所有矿井主运输系统实现从工作面到井底车场或地面的连续运输。矿井辅助运输系统使用单轨吊车、齿轨式卡轨车、无极绳绞车等装备。2020年6月底前所有矿井完成监控系统升级改造。

  5.实现河南省煤矿安全生产信息全面共享。推动煤矿企业建立安全、开放、数据易于获取和高效处理的煤矿信息共享与应用平台。构建煤矿双重预防体系,地方监管执法情况,国家监察执法情况 “三位一体”的信息平台,实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与煤炭企业之间的信息公开、资源共享、互联互通。

  6.建设完成《河南省煤矿智能化建设实施方案》要求的煤矿智能化主要目标。

  三、编制规划(2019年11月30日前完成)。

  1.编制原则

  遵循国家、省有关煤炭行业产业政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划期内有全面综合的指导意义,既考虑先进性和前瞻性,又考虑经济的合理性;与过去规划衔接,使规划具有继承性、连续性,滚动规划;结合现有实际,补短板,强弱项,规划有针对性、可操作;与煤矿安全生产同步规划,实现安全发展。

  2.规划范围

  全省煤矿企业、全省生产建设矿井。

  3.规划时限

  2019年-2021年。

  4.规划内容

  煤矿企业、矿井按照《河南省煤矿“一优三减”及“四化”建设规划主要内容》(见附件),逐项、逐条纳入建设规划。

  5.编制时间

  (1)2019年11月10日前,完成所有生产建设煤矿建设规划编制。

  (2)2019年11月30日前,完成集团公司和地方煤矿建设规划编制。

  6.规划审查

  省属骨干煤炭企业所属矿井(兼并重组煤矿)建设规划,由集团公司进行审查论证,属地监察分局及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参与。

  各产煤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对地方主体企业及矿井、单独保留矿井建设规划的审查论证,并编制辖区内地方煤矿建设总体规划。

  各产煤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及省属骨干煤炭企业按照《关于做好全省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的通知》(豫工信联煤行[2019]210号)要求,制定关闭退出计划,督促工作方案落实。

  四、组织实施

  1.各煤炭企业结合建设规划内容,年初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将年度建设内容细化、量化到每月,严格按规划内容建设,严禁随意调整规划内容。建设项目如发生重大调整,要说明理由,及时修订。

  2.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不定期抽查建设规划进展情况,通报各地建设推进情况。于2021年12月底对建设工作进行总结、通报,向省政府专题报告。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省属骨干煤炭企业要站在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的高度,切实把煤矿“一优三减”及“四化”建设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一项重要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职责,及时研究解决建设规划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按期完成规划建设。

  (二)严格责任考核。将“一优三减”及“四化”建设内容纳入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内容,根据建设规划进展情况,组织对“一优三减”及“四化”建设工作进行督查。对未按规划时间节点完成建设项目的地方政府和省属骨干煤炭企业进行通报批评、警告、约谈,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问责。

  (三)强化监管监察。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日常监管和安全监察中,将“一优三减”及“四化”建设工作纳入监察内容,对没有落实规划的,要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未改正的要责令停止生产,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和追究煤矿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

河南省煤矿“一优三减”及“四化”建设规划

  主要内容

   依据国家煤炭行业政策,结合河南省煤矿实际,制定河南省煤矿“一优三减”及“四化”建设主要内容。

  一、优化生产组织

  (一)合理下达生产计划。煤矿企业应严格按照生产能力编制生产计划,合理向所属煤矿下达采掘计划,并督促其均衡生产,不得下达超能力生产计划。煤矿不应以商品煤指标等代替原煤产量变相超能力生产。杜绝不顾地质条件和灾害威胁程度,盲目增大煤矿产能。

  (二)强化灾害超前治理。坚持先治灾、后生产,不在重大灾害治理区域安排各类生产活动;煤矿根据地质条件和灾害情况划定缓采区、禁采区,主动从灾害暂时难以彻底治理区域或开采经济不合理的区域退出,不与灾害“拼刺刀”。

  (三)大力培育生产服务专业化队伍。煤矿企业应创造条件,培育或引进综采工作面安装回撤、瓦斯抽采打钻、水害探查、巷道修复、设备维修、物料运输等生产服务专业化队伍,推行专业化施工。通过提高工作效率,减少生产辅助作业人员。

  二、优化生产布局

  (四)优化开拓部署。在煤层赋存条件允许、确保安全、经济合理的情况下,适当增加矿井水平垂高,扩大采(盘)区和工作面开采范围,加大工作面的面长和推进长度,采用一次采全高或综采放顶煤工艺,减少工作面搬家次数;正常生产煤矿原则上应在一个水平组织生产,同时生产的水平不超过2个,尽可能减少生产水平的采区数量,减少生产环节。

  (五)优化巷道设计。科学论证巷道用途、岩性、埋深、服务年限,合理确定巷道层位和支护方式、支护参数,预留巷道变形空间;深部开采及矿压显现明显的煤矿要合理布置工作面、合理安排接续顺序,避免形成“孤岛”和高应力集中区;有条件的煤矿推广应用沿空留巷技术。减少巷道变形,减少采动影响,降低巷道失修率,减少巷道维护人员。

  (六)减少采掘工作面数量。保持接续平衡,大力推行“一矿(井)一面”“一矿(井)两面”生产模式,减少采煤工作面个数、控制掘进工作面个数。原则上,同时生产的采煤工作面与回采巷道掘进工作面个数的比例控制在1∶2以内。

  三、优化运输系统

  (七)优化矿井主运输系统。选用带式输送机构成主运输系统,实现从工作面到井底车场或地面的连续运输。大力推广使用长运距、大运量带式输送机和可转弯带式输送机。对于运输路线长、环节多的矿井,应通过优化巷道布置,整合优化运输系统,减少主运输转载环节,缩短主运输距离。

  (八)优化矿井辅助运输系统。使用单轨吊车、架空乘人装置、齿轨式卡轨车等有轨辅助运输系统;巷道坡度变化大、辅助运输环节多的煤矿,使用无极绳绞车运输替代多级、多段运输。淘汰斜巷串车提升。采掘工作面走向(倾斜)长度大于1000米推广使用单轨吊等设备运送人员、物料。

  四、优化井下劳动组织

  (九)优化生产组织管理。坚持正规循环作业,推行岗位标准化作业流程,严格控制加班加点。优化调整设备检修、巷道修复、物料运输、安装回撤等作业时间,避免在同一工作地点安排检修班与生产班平行或交叉作业,避免在同一作业区域安排多个单位、多头指挥混岗作业。

  (十)减少井下交接班人员。完善井下作业人员交接班制度,除带班人员、班组长、安全检查员和瓦斯检查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在井下作业现场交接班外,其他人员应减少在井下作业现场交接班;特殊情形下需要实行井下作业现场交接班时,应尽量错时交接班,避免人员聚集。

  (十一)逐步减少井下作业岗位。加强安全培训,提高职工劳动技能。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探索实施“一人多岗、一岗多能”,对井下部分作业岗位进行整合。整合职能相近的管理机构,实施扁平化管理,减少管理环节。

  (十二)实施夜班“瘦身”作业。减少夜班作业,减少在夜班进行采煤工作面安装回撤、两巷超前支护以及巷道修复等作业,尽量避免在夜班进行瓦斯排放、突出煤层揭煤、火区启封及密闭等高风险作业。煤矿井下逐步取消夜班生产。

  (十三)合理确定井下劳动定员。煤矿企业应对矿井近期、中期、远期的劳动组织及劳动定员进行合理规划,修订一次本企业的劳动定员标准,确定不同作业地点的劳动定员;建设规划实施完成后对本企业的劳动定员标准重新修订。

  (十四)控制作业人数。将减少井下作业人数纳入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计划,积极创造条件减少井下作业人数。矿井单班作业人数、采煤工作面单班作业人数、掘进工作面单班作业人数符合《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等要求。

  五、大力推进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

  (十五)全面推进采煤机械化。积极推进中小煤矿和开采薄煤层煤矿采用综采成套装备实现机械化开采,淘汰炮采工艺;所有采煤工作面推广使用端头支架及两巷超前支护液压支架。

  (十六)大力推广掘进机械化。推广使用大功率岩巷掘进机及配套带式输送机或梭车等成套装备;积极推动岩巷盾构机施工工艺试点应用;推广使用锚杆(锚索)支护台车、掘锚护一体机;溜煤眼、煤仓等特殊巷道优先采用反井钻机施工。

  (十七)推广使用各类机械化装备。使用多功能巷道修复机、卧底机等巷道修复设备,实现巷道扩刷、卧底挖掘、装载输送一体化和机械化作业,替代巷道修复过程中的人工架设、破碎、装载、转运等作业。推广使用煤矿小型机械装备,如水仓清淤泥机、矿车清挖机、履带(轨道)打眼机、喷浆自动上料机、斜井平车场机械化推车装置等小型机械装备,替代人工作业。

  (十八)实施井下机电设备智能监控。应用智能监控技术,实现矿井主运输设备、水泵房、变电所、乳化液泵站、压风机房、绞车房、瓦斯抽采泵站、主通风机房、局部通风机等远程集中控制和无人值守;应用远程诊断技术,实现井下设备故障远程诊断,减少固定岗位人员。

  (十九)推广物料运输信息化管理模式。利用无线射频识别(RFID)、二维码等物联网技术,对井下物料运输进行全程跟踪、识别、定位,提高运输效率,减少物料运转环节和“运料员”等运输作业人员。

  (二十)完善监测监控系统。在人员定位系统增设超员报警模块,依据作业地点的劳动定员数量设定相应区域同时作业人数的上限,当区域人数超过上限时自动报警。按国家煤监局要求的时间节点完成瓦斯监控系统升级改造。

  (二十一)积极推进煤矿智能化建设。按照《煤炭工业智能化矿井设计标准》《智能煤矿建设规范》《河南省煤矿智能化建设实施方案》等,推进煤矿智能化建设。构建煤矿双重预防体系、地方监管执法情况、国家监察执法情况 “三位一体”的信息管理平台,实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与煤炭企业之间的信息公开、资源共享、互联互通。推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及双重预防体系信息平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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