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煤炭工业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煤炭工业技术委员会)印章管理,根据《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印章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印章必须指定专人保管,并严格遵守使用管理规定。 第三条 以煤炭工业技术委员会名义对外发公文、公函、请示、报告、通知等,严格按行文程序,经煤炭工业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或秘书长签字同意后,办理盖章并留存一套原件。 第四条 特殊情况(如证书等)需要套印印章,必须经煤炭工业技术委员会秘书长签字同意,必要时派有关人员监印。 第五条 其它情况(如无存根的报表、证明等)需盖印章时,经煤炭工业技术委员会秘书长签字同意,印章保管人登记存底。 第六条 严禁使用盖有印章的空白介绍信,确因工作需要必须携带空白介绍信,需经煤炭工业技术委员会秘书长签字同意,印章保管人登记存底。 第七条 特殊情况如年检等需携带印章时,煤炭工业技术委员会秘书长签字同意,用完后及时归还,并登记存底。 第八条 不得随意乱放印章,保障印章安全,防止被盗。发现印章遗失或被盗,应立即报告保卫部门,及时追查和采取补救措施。 第九条 煤炭工业技术委员会需换新章时,旧印章必须交回协会综合部予以废止,否则新章不得启用。 第十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施行。 |
|
责任编辑: 高玉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