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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兼职副会长联络员会议制度》的通知
字号:[    ] 发布时间:2016-07-26 00:00:00 来源:国家煤炭工业网 发布人:

各副会长单位:
  为建立健全协会副会长单位沟通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协会兼职副会长的作用,推动联络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我会对《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兼职副会长联络员会议制度》进行了修订。经中国煤炭工业协会2016年兼职副会长联络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
2016年7月25日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兼职副会长
联络员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协会兼职副会长作用,及时发现行业发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共同探讨解决问题的途径,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推动煤炭工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章程》,建立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兼职副会长联络员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络员会议)。
  第二条 联络员会议是协会加强与兼职副会长联系,提高协会议事效率的重要形式。
  第三条 联络员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通报国家有关煤炭工业发展的重要会议、文件精神,涉及行业发展的重大事项等;
  (二)传达贯彻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等有关事项;
  (三)通报行业经济运行情况,分析行业发展走势;
  (四)研究协会年度重要工作筹备方案,审议重大事项;
  (五)交流典型工作经验和企业发展成功案例;
  (六)研究探讨加强协会自身建设的有效方法路径;
  (七)其他需要联络员会议研究、沟通、协调的事项。
  第四条 联络员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临时决定召开。
  第五条 联络员会议研究的事项,经协会会长业务办公会讨论决定是否提交会长全体会议审定。
  第六条 联络员会议可根据议题需要,邀请协会有关部室、代管协会负责人参加。
  第七条 兼职副会长应指定本单位有关部门作为联络机构,并指定该部门负责人为联络员。
  第八条 联络员发生变更或调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报协会。
  第九条 协会会员工作部承担联络员会议的组织、协调及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十条 联络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及时告知协会会员工作部,并委派相关负责同志参加。
  第十一条 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报送协会领导同志,印发协会各副会长单位。
  第十二条 联络员工作职责:
  (一)参加联络员会议,通报本单位工作情况,在兼职副会长授权范围内发表意见;
  (二)向兼职副会长汇报联络员会议精神,提出工作建议、措施,并抓好落实;
  (三)协调办理涉及本单位的有关事宜;
  (四)负责协会与兼职副会长的联系与沟通。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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